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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第65号)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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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5年第65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和非洲分枝杆菌等引起的慢性传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个器官,以肺结核最为多见。其中,结核病的病原菌主要是结核分枝杆菌,牛结核分枝杆菌次之。结核分枝杆菌主要是经空气传播,大多数人在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后并无症状,称为潜伏感染。潜伏感染可持续几十年,仅有5%—10%的潜伏感染者发展为活动性肺结核。

  在结核病的细菌学检验中,通常将分枝杆菌分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omplex)和非结核分枝杆菌(Nontuberculosis mycobacteria, NTM)。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包括结核分枝杆菌(M.tuberculosis)、牛结核分枝杆菌(M.bovis)、非洲分枝杆菌(M.africanum)和田鼠分枝杆菌(M.microti)。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内各种中,除田鼠分枝杆菌对人无致病力外,其他三种菌均可对人致病,产生大致相同的临床表现。因此,临床上往往只做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的鉴定而不进行亚种水平的鉴定,用于结核辅助诊断的核酸检测试剂也常采用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作为靶标来进行检测。

  核酸检测是肺结核病原学诊断的重要参考。2009年,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更新了肺结核的诊疗指南,将核酸检测作为肺结核的辅助诊断方法,明确:对所有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至少进行一个呼吸道样本的核酸检测。我国《临床诊疗指南—结核病分册》也明确:结核分枝杆菌的DNA检测可作为肺结核诊断的参考。与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比较,核酸检测的价值在于:(1)可快速鉴别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与非结核分枝杆菌,提高涂片阳性肺结核的诊断特异性;(2)与涂片比较,灵敏度较高,可提高涂片阴性肺结核的检出率;(3)与培养相比,操作快速,可及早进行正确的医疗处置。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以特定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痰、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肺结核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共有的靶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某些以结核分枝杆菌特有的靶核酸序列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预期用途为肺结核辅助诊断的、以痰或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作为适用样本类型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对于用途相同的其他呼吸道样本类型,或者预期用途为肺外结核辅助诊断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验原理、最低检测限及被测靶核酸序列的特性等方面写明申报试剂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被测物为新的靶核酸序列,则应详细论述作为检测靶标的核酸序列的临床意义,即其与临床应用(可用于肺结核辅助诊断)的相关性,并提供充分的支持资料。

  综述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阴性对照、阳性对照以及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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