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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

  附件: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doc

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9年第79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对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以下简称《分类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9(医用康复器械)-02(运动康复训练器械)-05(关节训练设备)中所述的针对患者肢体和/或关节进行运动康复训练的设备以及-02(康复训练床)中包含上述运动康复训练的部分,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无源(或主体部分为无源)的设备,不包括四肢联动设备,亦不包括外骨骼康复训练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采用《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

  可直接采用《分类目录》中的命名“上肢关节康复器”、“下肢康复运动训练器”;也可根据产品训练模式、训练部位等特征确定产品名称,如:“持续被动运动康复器”、“腕关节康复器”、“肘踝关节康复器”等。

  建议采用训练部位+训练模式的方式进行命名,如“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训练设备”。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描述产品结构组成

  1.1应描述设备所有组件及附件。

  1.2应以框图的形式描述设备各组件以及附件之间的连接。

  1.3组合使用设备

  如设备具有需要组合使用的其他设备(如有电气或者通信连接的设备),应提供接口设计说明,以及对应的组合使用设备的详细说明。如可与第三方生物电信号检测设备、康复评估系统、独立软件等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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