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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射频消融设备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02  

心脏射频消融设备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版)(图1)

  为进一步规范心脏射频消融设备的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开展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心脏射频消融设备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以下简称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该类产品用于电生理手术中,心脏射频消融导管经血管介入方式置入心腔内,将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发出的射频能量传递至预期治疗靶点,利用射频电流流经组织产生的热效应来实现对心肌组织和/或肺静脉的凝固坏死,从而隔离异常的电传导信号,来实现治疗快速心率失常的目的。根据需要,该类产品还可设计成具有测温、阻抗监测、接触力监测、磁导航、盐水灌注等功能。心脏射频消融设备的分类编码为01-03-02,心脏射频消融导管的分类编码为01-03-04,管理类别均为III类。

  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属于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规定外,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一、第二种情形,结合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自身特点,建议采用临床试验路径进行评价,第三种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申报。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阵发性房颤和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持续性房颤(发作持续时间小于1年)。脉冲场消融设备和导管、冷冻消融设备和导管及激光消融设备和导管申报该适用范围时可参考本导则中的适用部分。

二、临床试验基本要求

  当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试验开展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临床评价时,可参考本章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特殊功能设计的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产品可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另行制定开展上市前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选择的能量参数和选用的型号规格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如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具有前代产品,但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拟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此时建议按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相同材料,且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其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遵循伦理、依法、科学原则,且数据科学、完整、充分时,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作为临床试验资料提交,选择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一)临床试验目的

  临床试验需设定明确、具体的试验目的。申请人可综合分析试验器械特征、非临床研究情况、已在中国境内上市(下文简称已上市)同类产品的临床数据等因素,设定临床试验目的。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临床试验目的一般为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更关注试验器械的安全性是否可满足临床使用的需要。

  (二)临床试验设计类型

  以申请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可开展前瞻性、单组目标值的临床试验。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全新的适用范围考虑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或标准药物治疗。

  (三)入排标准、用药情况和心律失常监测建议

  试验组和对照组(如适用)需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如申请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阵发性房颤的适用范围,药物难治通常指受试者经至少一种I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不耐受或禁忌使用任何I类或III类药物,入选标准要求受试者具有明确的反复发作的症状性阵发性房颤病史,即在发病七天内自发终止或通过干预终止的房颤,同时能提供相关检查记录,如入组之后180天内至少两次症状性的阵发性房颤发作以及入组前12个月内任何心电图记录的阵发性房颤发作信息。如申请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持续性房颤(发作持续时间小于1年)的适用范围,入选标准要求受试者除满足以上药物难治性的要求外,同时要求持续房颤时间大于7天小于365天,同时能提供相关检查记录,如入组之后180天内,24小时连续心电图检测结果或心律监测器械提示的至少间隔7天的2次心电图提示房颤持续发作。

  空白期,即首次手术后90天的时间,通常由于术后水肿等原因,空白期发生的所有心律失常不记为主要有效性终点失败。空白期内要求需要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如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要求、能否使用申报器械进行1次再消融、能否电复律等,建议参考相关指南进行制定,空白期建议选择除胺碘酮以外的I类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术后一般禁用胺碘酮,建议使用穿戴式心电事件监测器报告受试者所有症状发作情况,以监测和治疗早期复发事件。空白期后即评价期,评价期如不服用任何I类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术后1个月可选择电话访视,术后3个月、6个月访视需完成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第12个月随访期间受试者提交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数据。评价期如未服用一种新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或未大于既往最高剂量的剂量,建议提供1个月和3个月随访时间点的受试者的心电图检查数据,提供6个月和12个月随访时间点的受试者的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数据。

  (四)评价指标

  1.主要终点

  针对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阵发性或持续性房颤消融,主要研究终点为12个月治疗成功率,具体定义为同时实现即刻手术成功和12个月无治疗失败的发生率。即刻手术成功指确认所有肺静脉传入阻滞,即通过环状标测电极或借助三维标测系统确认肺静脉隔离成功。针对阵发性房颤,肺静脉电隔离作为主要隔离点位,针对持续性房颤,如有除肺静脉的其他隔离点位如左心房后壁,需要在定义主要研究终点时一并考虑。

  远期成功指空白期结束后至术后12个月评估,未出现心律失常复发(即发生持续30秒以上的房扑、症状性房颤或房性心动过速记录)、再消融(即因房扑、症状性房颤或房性心动过速而进行再消融)、心脏复律(即因房扑、症状性房颤或房性心动过速而进行心脏电复律)以及使用术前治疗有效剂量的I类或III类AAD或胺碘酮。空白期内心电图数据证明了记录的房颤、房扑和房性心动过速发作持续时间≥ 30秒不算做有效性终点失败。空白期后评价期不服用任何I类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或使用不超过历史剂量的I类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不算主要终点失败,胺碘酮除外。

  主要安全性终点为复合严重不良事件的比例,7天内包括死亡、心肌梗死、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外周或器官血栓栓塞、肺水肿、未消退的膈神经麻痹、血管通路并发症、心脏传导阻滞、胃动力/幽门痉挛障碍等,30天内包括心脏压塞/心肌穿孔、心包炎等,12个月内肺静脉狭窄、心房食管瘘等安全性事件发生率。

  2.次要终点

  (1)有效性终点

  次要有效性终点包括即刻手术成功、远期成功、单次手术治疗成功、停药治疗成功、再消融率、手术持续时间评估(包括总手术时间、操作时间、消融时间、X线透视时间等)、消融点接触力(如适用)、消融阻抗变化(如适用)、X光曝光量、静脉点隔离(传入阻滞)受试者百分比、消融参数和生活质量评估等。

  消融点接触力(如适用):根据电生理标测系统压力感知功能显示的力值,记录消融点力值。统计消融放电过程中,术者通过导管手把对导管头端施加5-40g贴靠力,统计实际消融过程中导管的力值分布范围,同时对导管实际力值进行统计分析,以评价导管贴靠力对远期成功率和安全事件发生率的影响。

  消融点阻抗变化:评价压力感知导管的次要指标,观察射频消融设备阻抗显示,记录消融时阻抗是否下降。

  X光曝光量:观察X光机显示,记录X光曝光剂量和曝光时间。

  实现肺静脉点隔离(传入阻滞)受试者百分比,即在等待时间和腺苷激发后,首次通过隔离后,所有肺静脉实现电隔离而无即刻传导恢复的受试者百分比。

  消融参数包括消融时间(自导管进入左心房至撤出左心房的时间)、消融功率、消融部位、盐水灌注流速和灌注量(如适用)、设置温度以及麻醉方式等。

  (2)安全性终点

  描述12个月内所有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五)临床试验样本量

  根据对照用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相应指标的循证医学相关资料做出检验假设并计算样本量。同时,样本量的确定与目标值选择有关,阵发性房颤人群12个月时的最低可接受成功率为50%,持续性房颤人群12个月时的最低可接受成功率为40%,同时还应考虑预计临床失访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统计学要求,并且完成所有访视的受试者不应少于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最低样本量。申报阵发性/持续性房颤的临床试验建议一般不少于120例样本量。如同时申报三尖瓣峡部依耐性房扑,考虑至少入组患者量为50%总样本。

  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或全新的适用范围考虑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时,样本量的计算应当另行考虑。

  (六)临床试验随访时间

  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病人的安全性,随访率不得低于90%,临床研究主办方应当制定标准的随访方案,如:术后7天、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随访应包括:症状体征、12导联体表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监测等。

  (七)临床随访观察内容

  在随访中对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八)统计分析方法

  1.统计描述

  人口学指标、基线数据一般需选择合适的统计指标(如均数、标准差、中位数等)进行描述以比较组间的均衡性。

  主要评价指标在进行统计推断时,需同时进行统计描述。

  次要评价指标通常采用统计描述和差异检验进行统计分析。

  2.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

  在确定的检验水平(通常为单侧0.025)下,按照方案计算假设检验的检验统计量及其相应的P值,做出统计推断,完成假设检验。

  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时,建议同时采用假设检验和区间估计方法。

  3.基线分析

  除试验器械及相应治疗方式外,主要评价指标常常受到受试者基线变量的影响,如疾病的程度、主要评价指标的基线数据等。

  4.偏倚控制

  与平行对照试验相比,单组试验的固有偏倚是非同期对照偏倚,由于时间上的不同步,可能引起选择偏倚、混杂偏倚、测量偏倚和评价偏倚等,应审慎选择。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必须在特定的适应证、入选/排除标准、主要疗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时间点一致的基础上,使得当前试验结果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从而保证单组目标值法研究结果的科学性。

三、同品种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当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拟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可考虑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

  若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与前代产品相比,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材料、结构设计、技术特性等),或者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相比,差异部分与已有产品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上仍需通过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当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和导管的临床评价时,宜选择前代产品,即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医疗器械。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对比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适应证

  如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阵发性房颤,药物难治性、复发性、症状性持续性房颤。

  2.适用人群

  如成人。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以“设备+导管”的组合重点考虑以下内容的适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信息

  应详细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物理尺寸、工作原理、作用机理、配合使用器械等。

  2.材料

  心脏射频消融导管通常由主体管和可弯段管两段组成,其中主体管材料主要影响导管推进和支撑性能,可弯段管材料主要影响到位操控、贴靠支撑性能。应详细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材料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管和可弯段管的材质牌号、组分、涂层、编织丝材质和密度、亲水性/疏水性等。

  3.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应基于相同的测试条件下,结合临床使用风险,详细对比测试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性能、功能等,包括但不限于:

  (1)心脏射频消融设备:工作模式、工作频率、额定功率、额定负载、治疗时间、温度测量范围和测量精度、阻抗测量范围和测量精度。

  (2)心脏射频消融导管:消融功率、测温、标测、刺激、定位(磁定位和/或磁电定位)、磁导航、贴靠力监测、盐水灌注精度、回路阻抗、头端弯曲、与配套设备的兼容性、疲劳、水合性等。疲劳特性应考虑导管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弯曲疲劳、过鞘疲劳、充盈疲劳后的消融能量满足性。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针对差异性,提交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资料,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经与同品种产品详细对比后,所有的差异均应逐一分析,并提供申报产品的非临床或临床证据证明差异性不影响申报产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例1,当申报产品在对比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压力检测模块,即申报产品可向术者提供消融导管与组织的贴靠压力大小和矢量方向,增加压力检测模块并未对消融能量的产生、传递和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可选择在境内已上市的具有压力检测模块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提供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压力准确性(包括测量力值范围和压力准确度,其中力值范围应考虑侧向力,轴向力和稳定性)、离体量效关系比对和动物试验,确认新增的压力检测模块,可以使申报产品获得与对比产品具有等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上离体量效关系比对可在模拟临床操作的工装条件下,通过对组织消融对比达到相同消融灶深度时,两者消融参数的一致性;动物试验,可在相同消融参数下(功率,时间,温度)对比两者即刻指标(如血栓形成,蒸汽爆破发生率,心电图干扰,消融回路阻抗等)的一致性,对比两者随访指标(如不少于1个月的动物随访条件下,动物安全性、消融灶尺寸)。

  例2,当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定位功能有差异,如申报产品在对比产品的基础上由磁定位功能变更为磁电定位时,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可对比分析磁场定位精度,定位稳定性在不同头端偏转方向下的差异,证明差异性不会对申报产品临床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例3,当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温度传感器数量或者位置存在差异时,建议明确温度传感器是否会对消融功率控制(如启动消融或切断消融的设置)以及消融参数等产生影响,如未产生影响,建议测试比对不同导管温度感应精度,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温度监测精度的准确性,说明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如产生影响,应考虑具有相同温度传感器设计的前代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例4,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灌注孔数量存在差异时,增加灌注孔可降低盐水灌注量,减少患者液体负荷,此外,还可能减少消融电极表面温度,从而减少消融过程中的血栓形成。灌注孔数的差异可能引起灌注流速和目标检测温度的差异,建议结合台架和动物试验充分分析论证该差异不影响消融参数以及最终消融效果。

  例5,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仅增加头端微电极,用于提取头电极接触组织的局部心电信号,导管的材料尺寸结构以及消融电极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通过台架试验,即在模拟临床操作的工装条件下,对比微电极心电图和常规电极心电图的一致性,包括未消融和消融状态下分别进行对比;以及动物试验,即通过模拟临床术式,验证消融过程中微电极信号的干扰情况。

  例6,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控弯方向存在差异时,如由单向控弯改为双向控弯时,应考虑不同控弯方式对导管腔体内部结构改变的影响,申请人可通过台架试验,即在模拟临床操作的工装条件下,对比两者心电信号干扰情况,消融干扰情况,定位准确性,到位能力;以及动物试验,即通过模拟临床术式,通过动物试验对比上述临床功能的可实现性。

  (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查准、查全文献,具有可重复性;临床经验数据收集应包括对已完成的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数据的收集。注册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六)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除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要求外,根据已开展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说明书建议明确临床试验概要,包括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设计、受试人群、样本量、评价指标、临床试验的结果概述及结论(包括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等,同时明确推荐使用的消融功率、消融时间、消融温度和压力检测范围(如适用)。主机说明书建议明确“推荐使用的消融参数见批准配合使用的消融导管产品说明书”。

四、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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