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3

附件1
关于抗肿瘤药物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同步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进一步提高抗肿瘤药物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以下简称“CDx”)在设计开发以及注册申报过程中的协同性,提高相关产品审评审批效率,促进创新药物尽快服务于临床,并规范伴随诊断技术的临床应用,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要求,现就抗肿瘤药物与原研CDx同步研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同步开发计划
如抗肿瘤药物预期临床应用需由CDx进行适用人群的筛选,建议在药物的开发过程中同步进行CDx的开发,并与药物共同开展临床试验。
如抗肿瘤药物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用“临床分析方法”(Clinical Trial Analysis,以下简称CTA)进行用药人群筛选或生物标志物的分层分析,且药物批准说明书中明确药物临床应用需要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的,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应及时制定进一步的CDx研发计划,并在药物关键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同步开展CDx与CTA的桥接试验。
抗肿瘤药物注册申报过程中,应有原研CDx同步提交注册申请,若否,则抗肿瘤药物批准上市时,应将原研CDx开发作为上市后研究工作。
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在选择联合开发的原研CDx时需充分考虑CDx注册申报需完成的研究工作,保持两者设计开发和注册转化全流程的协同性。若CDx为多项标志物联合检测,注册申报时,需针对各项标志物分别提供相应的评价证据。
二、关于临床试验
(一)如药物与原研CDx同步开展临床试验,在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所用的CDx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货号、包装规格、生产企业等),根据资料中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对应至申报的CDx产品。临床试验资料可同时用作支持抗肿瘤药物与CDx上市的临床证据。
如药物临床试验采用CTA筛选用药人群,应对CTA的检测性能进行充分评价,建议在固定的中心实验室开展检测试验,如果涉及多个实验室检测,各实验室应采用相同的CTA方法,以便做到良好的质量控制,且有利于后续CDx开展桥接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资料中应对CTA的设计和性能评价进行详细阐述。关于桥接试验所需样本,以用药人群为生物标志物检测阳性病例为例(下同),药物临床试验中应尽量留存入组病例的样本(CTA检测阳性样本)用于后续CDx桥接试验,同时建议保留一部分CTA筛选阴性患者的样本,用于后续CDx与CTA的对比试验。
如药物临床试验中采用本地测试筛选用药人群,后续原研CDx开展桥接试验,除需尽量纳入阳性样本(药物临床试验入组病例的样本)之外,还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入组符合统计学要求的阴性病例。如桥接试验在境内开展,阴性病例应在境内临床试验机构入组。
(二)原研CDx通过桥接试验确认其伴随诊断临床意义时,如桥接试验属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部分,那么开展桥接试验机构应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在药物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桥接试验的相关内容,并出具桥接试验报告;如单独开展桥接试验,应由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和抗肿瘤药物申请人联合发起,临床试验机构应符合IVD法规要求,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样本及病例信息,临床试验报告由临床试验机构、CDx申请人和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共同签章/签字确认;如药物临床试验中的病例信息不能提供给临床试验机构,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应负责桥接试验的统计分析,同时应承诺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查询方法,用于核实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CDx技术审评过程中将发起临床试验核查。桥接试验中如涉及CTA检测,均应在药物临床试验的中心实验室开展。
为了保证桥接试验的顺利开展,建议优先选择将桥接试验作为药物临床试验的一部分,由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发起。
(三)到目前为止,肿瘤组织样本是CDx检测常用样本类型,如CDx在组织检测的基础上,考虑同时适用于其他样本类型,例如血浆样本,应充分论证其科学、合理性。药物临床试验中建议分别确认组织和血浆样本类型筛选人群的药效均能满足药物临床试验要求;如血浆样本类型样本量过少,无法单独确认血浆样本的伴随诊断性能,建议针对采集肿瘤组织样本的患者同时采集血浆(包括阳性和阴性样本),以便进行血浆样本与肿瘤组织样本的桥接试验。
三、关于注册申报
原研CDx应与抗肿瘤药物同步申报。原研CDx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同步开发的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和/或作为药物临床试验一部分的桥接试验资料(包括伦理批件、方案、报告),可由试剂申请人作为CDx临床试验资料进行提交,或由抗肿瘤药物申请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6号)进行主文档登记,试剂申请人在递交申报资料时应对该主文档文件进行关联。原研CDx注册申请中提交的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资料应与药审中心最终确认认可的资料保持一致且完整,CDx预期用途相关表述应与药审中心确认的药物说明书一致。此外还应提交用于支持CDx临床性能的数据汇总表,包括CDx检测结果、CTA检测结果(如适用)、药效数据、受试者背景信息等,可由抗肿瘤药物申请人或由CDx申请人提供。
若桥接试验为单独开展,临床试验资料应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其中涉及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报告等资料应同步提交。
原研CDx与抗肿瘤药物审评过程中可能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建议CDx申请人与抗肿瘤药物申请人同步补回补正资料。
四、关于注册证信息确认
原研CDx申请人在注册证信息确认环节应与抗肿瘤药物申请人沟通,进一步确认产品预期用途及临床试验概述的准确性。
五、关于沟通交流
原研CDx申请人按照《关于医疗器械受理前技术问题咨询工作安排调整的通告》(2022年第37号)通过受理前咨询途径与器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抗肿瘤药物申请人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六、关于特别审批程序
如抗肿瘤药物上市申请已经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与该药物共同开发的原研CDx申请人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申请进行优先审批。
特此通知。
药审中心 器审中心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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