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CMDE: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6-29  

CMDE: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图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6年7月25日前按要求反馈至我中心。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

  联系人:王悦,张译丹

  联系方式:010-86452517,0755-83087094

  电子邮箱:wangyue@cmde.org.cn,zhangyd@cmde.org.cn

  附件:1.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意见反馈表(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6年6月26日

  附件

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产品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产品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产品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产品分类编码为17-08-06,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产品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该类产品的临床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述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包括口腔修复膜及骨填充修复材料。

  口腔修复膜是指用于口腔颌骨缺损区域修复重建时起到隔离软组织长入的作用,一般与骨粉联合使用。口腔修复膜通常分为可吸收修复膜和不可吸收修复膜。可吸收膜包括天然和合成聚合物类修复膜,天然修复膜主要为动物源性胶原蛋白膜、丝素蛋白膜等,合成聚合物类修复膜包括聚乳酸膜等;不可吸收膜主要包括聚四氟乙烯膜、钛金属膜等。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天然可吸收膜。

  种植用口腔骨填充修复材料一般是与膜材料联合使用,用于口腔科种植手术的骨缺损修复,包括:拔牙后、残根拔除术后拔牙窝填充;牙槽嵴恢复;牙周疾病引起的牙槽骨缺损修复。种植用口腔骨填充修复材料按来源分包括:同种异体骨、异种骨(动物源)、人工合成骨(如羟基磷灰石、β-磷酸三钙、硅钙类生物活性玻璃等),可以是块状、颗粒或粉状。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异种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引导口腔软组织缺损修复/增量、拔牙术后牙槽窝填充止血的产品,不适用于具有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新材料、含药物或生长因子等特殊成分等)的产品。

  如申报产品具有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新材料、含药物或生长因子等特殊成分等),或具有全新的临床适用范围,且已有临床数据无法证明拟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需要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定义的临床评价方式是在通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框架和基础上,针对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产品同品种比对的技术审查要求进行细化。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要求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开展种植用口腔填充修复材料的临床评价时,可选用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通常按照配合器械加预期发挥作用的方式进行规范。如对于口腔修复膜,通常为与骨粉联合使用,适用于口腔牙缺失需种植修复时起物理阻隔作用;对于骨填充材料,通常为与膜材料联合使用,用于口腔科手术的骨缺损修复,包括:拔牙后、残根拔除术后拔牙窝填充、牙槽嵴恢复、牙周疾病引起的牙槽骨缺损修复。

  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目标患者人群预期将进行种植相关操作,需在说明书明确医生结合患者自体骨长入情况综合考虑种植时机。

  4.禁忌证

  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适用),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例如,对于含有胶原蛋白的产品,需明确过敏人群禁用。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技术特征的具体对比项目,建议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成分及结构设计比对

  对于口腔修复膜,一般需提供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类型(例如,若为胶原蛋白材料,需明确胶原蛋白类型及比例、材料来源)、取材部位(例如,动物源材料取自牛心包)、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宏观结构特征(例如,长度、宽度、厚度(对于双层结构需要明确每层厚度))、材料微观结构特征(包括双层结构的孔径大小、孔型、分布等)。如产品使用交联剂,还需明确申报产品的交联剂种类和投料比。

  对于骨填充修复材料,需要提供申报产品的组成成分、取材部位(例如,动物源材料取自小牛股骨,如适用)、及基础加工方式,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结构尺寸粒径(如适用)、密度(如适用)、微观结构特征(包括总孔隙率、开孔孔隙率和/或孔连通率、平均孔径、孔径分布等)、配用器械。

  2. 性能比对

  对于口腔修复膜,一般需考虑比对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表面特性(如,双面的致密度或光滑/粗糙度)、固定形式、力学性能(例如,拉伸强度、缝合强度(撕裂力)、断裂伸长率、连接/结合强度(如适用))、吸水性、降解性能(包括体外降解和体内降解)、膜的屏障性能。

  对于骨填充修复材料,一般需考虑比对pH值、钙磷比、力学性能(如适用)、降解性能(包括体外降解和体内降解)、骨填充材料的成骨效果。

  上述比对需论述测试用型号规格的典型性(例如,需要考虑取材部位、厚度、粒径大小等对产品理化性能、降解等性能的影响等)。

  (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注册申请人可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设计存在差异,申请人可通过已上市同类产品论述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当申报产品超出同品种产品的规格时,申请人应说明该规格设计与临床解剖部位适配的合理性。若已上市同类产品中已有相同规格且适用部位、临床使用方式相同的,申请人可考虑提交同类产品已上市规格信息作为支持性资料。

  针对主要成分、结构设计和性能比对测试(例如,临床使用中张力较大、撕裂、吸水对尺寸及力学性能的影响、降解快/慢影响组织愈合及后期种植等失效风险)的差异性,申请人需分析差异部分对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并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申请人需继续开展降解性能比对研究、动物试验研究,并结合申报产品的临床使用场景、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情况、动物试验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申报产品的临床可接受性从而论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1.降解性能

  该产品为预期可降解产品,一般需提供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体内、外降解性能研究。口腔修复膜体外降解试验常见情况为采用酶溶液,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对膜产品加速降解;对于骨填充修复材料,可模拟在相应体液环境,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进行加速降解。在降解过程中应记录多个节点降解质量、形态等的相关内容,最终绘制产品完整的降解曲线图,需与所选同品种产品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开展比对研究,考虑到申报产品在口腔内使用期间,降解速度应达到预期目的,若申报产品降解速率过快,建议关注是否能够满足临床需求,体内降解性能研究建议在动物有效性试验中一并观察,体外降解试验与体内降解试验降解结果的趋势应具有一致性,建议观察至降解完全或降解稳态。

  2.动物试验

  一般采用犬作为动物模型,进行对照研究,试验动物数量需要考虑试验结果的可重复性。建议动物缺损模型结合产品预期使用情形进行设计,如“牙槽骨缺损模型/拔牙窝模型”;若申报产品预期用于较大尺寸缺损情形,则需要在动物试验中进行相应缺损情形的验证。试验过程中一般应设置阳性对照组(同品种产品)、空白对照组(即骨缺损部位不进行处理),缺损模型尺寸需要观察到临界骨缺损尺寸。

  动物试验的植入部位,需根据产品预期的临床使用方法进行设计,同时动物试验中需要观察产品预期使用的最大用量。动物试验观察指标需考虑临床观察(如软组织愈合情况,软组织隔离及长入情况,术区软组织有无红肿、开裂等不良反应,膜上组织液富集观察等)、影像学观察(如成骨效果,包括但不限于:缺损区域新生骨骨体积分数和/或骨量、缺损区域新生骨骨小梁的分析、骨密度、牙槽嵴宽度/高度的变化量等)、病理组织学观察(植入后炎症反应、修复周期(降解周期,降解量、膜厚、新骨生成率)、组织长入、骨成熟度)等。植入后观察时间节点一般需根据体外降解曲线设计,根据不同的产品材质,观察期通常设置三至四个时间点:建议考虑观察时间点设置包括没有或仅有少量降解、降解过程中、组织反应达到稳定状态且产品降解完全或达到降解稳态,建议观察时间不少于6个月。

  差异性的论证需要结合体内体外降解性能研究结果及动物试验结果,论述产品降解周期与产品预期生物屏障作用周期的一致性,论述产品性能是否可以达到临床预期的维持时间,以及产品对组织(包括骨组织、软组织)的影响。

  (五)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以下简称临床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

  申请人需全面收集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建议申请人根据收集的数据中是否为同品种产品,或为与申报产品有相同设计特征的产品,分别进行汇总、分析。

  考虑到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建议申请人提取关键要素,以图表形式呈现数据,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数据来源的原文件和/或原文。

四、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口腔修复膜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5年第6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种植用口腔骨填充材料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5年第6号[Z].

附件2              
《种植用口腔修复材料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序号 条款及行号 原文内容 拟修改后内容 修改原因 修改依据 修改单位/修改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站点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本站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
北京飞速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产品政策与法规规事务服务,提供产品注册申报代理、临床合同(CRO)研究、产品研发、GMP质量辅导等方面的技术外包服务。

ONE-STOP SERVICE

一站式服务
在线留言

免费赠送3万家医疗器械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