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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06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请人对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图1)

  本指导原则是对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过氧化物酶法对人血清、血浆、胸腹水、脑脊液样本中腺苷脱氨酶(Adenosine deaminase,ADA)活性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不包括用于单独申报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其他方法学或适用样本的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注册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和相关变更注册的产品。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名称为腺苷脱氨酶;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过氧化物酶法,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该产品按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

  3.注册单元划分

  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仅试剂组分装量或检测数有差异,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除试剂装量或检测数的差异外,适用于不同的仪器机型,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4.申请人还需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要求提交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其中,需注意以下内容:

  1.概述

  应描述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2.1产品综述

  应明确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如产品包含质控品和校准品,还应提供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的描述。

  描述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参考区间、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

  描述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

  描述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的描述。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2包装描述

  提供有关产品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状和材料等。

  2.3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

  应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标、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异同。

  3.预期用途

  3.1预期用途

  说明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样本(血清、血浆、胸腹水、脑脊液)中腺苷脱氨酶的活性。应写明适用仪器、使用方法、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保护剂)等信息。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分析性能研究及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

  3.2临床适应证

  临床适应证的发生率、易感人群、分析物的详细介绍及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如:腺苷脱氨酶(ADA)催化腺苷的脱氨反应,使腺苷降解为次黄嘌呤核苷,是嘌呤核苷分解代谢的关键酶之一。ADA广泛分布于人体组织和细胞。肝脏疾病时可见血清ADA升高,阻塞性黄疸时ADA一般正常,故与其他肝功能指标联合应用可能有助于鉴别黄疸。

  胸腹水中ADA主要用于鉴别结核性和恶性积液。结核性积液ADA活性明显增高,常>40U/L,甚至超过100U/L,抗结核治疗有效时,ADA活性随之减低。

  脑脊液中ADA活性增高见于化脓性脑膜炎、脑出血及吉兰-巴雷综合征等。

  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包括过氧化物酶法、谷氨酸脱氢酶法。

  3.3适用人群

  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对于适用人群包含儿童或新生儿的情况,应进行明确。

  3.4预期使用者

  使用者为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或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

  3.5预期使用环境

  预期使用地点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或医院、医疗/临床实验室,其检测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应符合适用仪器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并且试剂储存需满足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4.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历史情况(如适用)。

  5.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如适用)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备案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备案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的采购控制、生产、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程度,形成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2.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分析灵敏度、线性、重复性、批间差、准确度、校准品和质控品均匀性(如适用)等。

  产品技术要求建议不低于YY/T 1742《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的标准要求。具体产品的性能指标需结合方法学和样本类型本身特性,确定其性能指标或者提供此指标不适用的说明。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应进行方法学研究,以确保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

  3.2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3.2.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3.2.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如产品提交自检报告,还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4.分析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依据产品具体特性按照《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详细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估都应包括具体研究方法、研究方法选择的理由、可接受标准、统计分析方法、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研究结论等。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试验时间、地点、检验人员、使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校准品的规格和批号、质控品的规格和批号、临床样本类型及来源等。用于分析性能评估的样本,应尽量与预期适用的真实临床样本一致,并按照说明书描述的方式进行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

  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一个或多个机型,进行充分的试剂分析性能建立研究,对于其他机型,应分析各适用机型的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如基本相同,可基于风险分析对已建立的分析性能指标进行合理验证。所有适用机型验证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研究。

  如不同规格间存在性能差异,需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规格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详细说明各规格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采用具有代表性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建议对该试剂进行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

  4.1样本稳定性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分别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如温度等)、添加剂(如抗凝剂等)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样本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进行详细描述。

  4.2适用的样本类型

  应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如抗凝剂等)进行适用性确认。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提交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如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类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样本类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支持。

  其中,针对血清、血浆样本,可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进行样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

  血液样本与胸腹水、脑脊液样本不具有可比性,应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4.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

  应明确申报产品适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

  如申报产品包括校准品,应提交量值溯源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如: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YY/T 1709《体外诊断试剂用校准物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如申报产品包括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赋值和验证的资料。研究资料应符合相关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如《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等。

  如校准品/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研究资料。

  4.4正确度

  正确度由系统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偏倚(bias)表示。根据检测试剂的实际情况,参考物质、比较测量程序等的可获得性,申请人可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正确度评价。应提供正确度评价用物质或比较测量程序的基本信息和选择依据。

  4.4.1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

  参考物质的值可作为参考量值,用于评估试剂检测结果的偏倚。推荐的参考物质包括: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不可采用产品校准品、申报试剂检测系统定值的质控品进行正确度评价。

  建议采用2~3个水平的参考物质,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不同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限附近的浓度。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1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1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

  4.4.2方法学比对

  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如:同类已上市产品或参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正确度评价。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在性能建立时,建议对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并评价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限浓度的偏倚。

  4.4.3回收试验

  将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加入临床样本中,配制成回收样品,进行检测。标准溶液、标准物质的体积与临床样本的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一般加入体积不超过总体积的10%。

  检测至少3个水平的回收样品,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高、中、低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限附近的浓度。每个浓度应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计算回收率。

  4.5精密度

  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影响精密度的条件包括: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run)、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实验室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管理等)等。

  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

  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限浓度附近的样本。精密度研究可能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

  4.6空白限、检出限和定量限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进行检出能力的研究,如产品不适用于LoB、LoD和LoQ的概念,应提供充分说明。

  4.6.1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建立

  LoB,LoD,LoQ的建立需分别选择多个独立的样本(空白样本、低浓度水平样本、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在多天内进行研究。

  LoB一般由多个独立的空白样本(无分析物)的测定结果计算获得;LoD一般由多个独立的低浓度(含有分析物)样本的检测结果,结合LoB进行计算获得。LoQ应满足预设准确度指标,即考虑偏倚和精密度的要求。应根据具体产品的原理、检测结果差异和数据分布,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方法。

  4.6.2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验证

  LoB,LoD,LoQ的验证需各选择至少2个样本(空白样本、检出限浓度样本、定量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统计学要求/预设的临界值,则4.6.1建立的LoB,LoD,LoQ得到验证。一般来讲,LoB总是低于LoD,而LoD则低于或等于LoQ。

  4.7分析特异性

  应评估分析待测样本中和试剂使用过程中潜在干扰物质,并对干扰程度进行量化。

  干扰物质研究应当考虑常见的内源性干扰、外源性干扰和已有报道的干扰物质等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红素等,常见的外源性干扰物质包括样本添加剂(如防腐剂)、常用药物及其代谢物(如抗坏血酸)、患者群体使用的药物及其代谢物、样本收集或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物质,样本污染物。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

  进行干扰物质研究时,建议采用至少2个分析物水平的样本,其浓度应在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限附近。

  4.8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

  4.8.1线性区间及测量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

  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

  测量区间,也称分析测量区间,在该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步骤中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为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

  4.8.2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

  如对超出测量区间浓度的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合适的稀释液和稀释倍数,从而确定试剂的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两者上限均为测量区间上限×稀释倍数,扩展测量区间的下限为测量区间上限,可报告区间下限为检出限。

  4.9试剂空白

  试剂空白是反应试剂质量的指标之一。试剂空白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和试剂空白吸光度变化率。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法进行试剂空白的研究,并确定合理的指标要求。

  4.10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活性的样品测试试剂(盒),记录试剂(盒)在说明书规定测量参数条件下的吸光度变化率。按照申请人规定的分析灵敏度计算公式计算分析灵敏度。

  4.11反应体系

  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反应体系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5.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

  5.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5.2使用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如涉及校准品,还应提交校准频率或校准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5.3运输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

  6.参考区间

  参考区间的研究资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应当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说明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的背景信息、类型等内容,并提供参考区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分析总结。

  非血液样本(如:胸腹水、脑脊液)与血液样本应分别进行参考区间的研究。样本参考区间研究可参考WS/T 402《临床实验室定量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

  7.其他资料

  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应提交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已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申请人可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如果待评价试剂包括几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可比的样本(如血清和血浆),可仅选择一种样本类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不可比的样本(如:血液、胸腹水或脑脊液样本),应根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各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

  申请人也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如申请人无法按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或预期用途超出豁免目录中的描述,应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伦理、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临床试验资料均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资料的规定,相关资料签章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境外试剂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除格式要求外,其内容应与原文说明书一致。

  以下内容仅对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过氧化物酶法)。

  英文(原文)名称适用于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3.【预期用途】

  首段内容说明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样本(血清、血浆、胸腹水、脑脊液)中腺苷脱氨酶的活性。

  第二段应详细说明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和检测目的等,如临床上用于肝损伤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胸腹水等其他体液的辅助诊断。

  其余段落对腺苷脱氨酶进行背景介绍、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腺苷脱氨酶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

  4.【检验原理】

  根据产品采用的方法学说明检验的原理,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必要时可结合图示方法描述。

  例如:腺苷脱氨酶(ADA)催化腺嘌呤核苷的脱氨反应生成次黄嘌呤核苷,次黄嘌呤核苷在嘌呤核苷磷酸化酶(PNP)的作用下生成次黄嘌呤,次黄嘌呤在黄嘌呤氧化酶(XOD)的作用下生成尿酸和过氧化氢(H2O2),H2O2进一步在过氧化物酶(POD)的作用下与4-氨基安替吡啉和N-乙基-N-(2-羟基-3-磺丙基)-3-甲基苯胺(EHSPT)反应生成有色的醌亚胺,其生成量与腺苷脱氨酶的活性成正比;醌亚胺在特定波长下(如:550nm)有最大吸收,通过动态监测醌亚胺的生成量来测定样本中腺苷脱氨酶的活性。

  5.【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装量。说明各组分中的核心反应成分、基质、防腐剂等。必要时,明确组分在基质中的浓度、比例等信息。对于多组分产品,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产品如包含校准品、质控品,说明浓度水平、核心反应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明确基质、防腐剂等。此外,校准品应明确定值及其溯源性,质控品应注明靶值和靶值范围,若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

  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项检测必需的组分,应列明试剂的名称、注册人(备案人)。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及货号”;如配合使用试剂正在进行注册(备案),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可先留空,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添加。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首段明确货架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同时明确特殊保存条件,如禁止冷冻、光线和湿度要求等。

  其他段落描述以下内容:

  明确各组分的使用稳定性,包括开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长、冻融次数(如适用)、机载稳定性等。

  明确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有效期至见标签。

  若各组分的保存条件不一致,应分别描述。

  若各组分的有效期不同,则试剂盒的有效期为最短保存时间。

  7.【适用仪器】

  应明确具体适用仪器及其型号,不能泛指某一系列仪器,且仪器型号应与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一致。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

  8.【样本要求】

  应明确以下内容:

  8.1样本类型:明确适用的样本类型,如有抗凝血应明确抗凝剂。

  8.2详细描述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方法,明确样本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采样部位、采样时间等。

  8.3若特定样本不适用或需进一步处理后使用,需明确。

  8.4样本稳定性:明确能够保证样本稳定保存的条件。如需冻存,应明确冻存条件和冻融次数。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至室温的要求。以上内容应与样本稳定性的研究结果一致。

  9.【检验方法】

  应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9.1样本的处理:详细描述样本的处理方式和步骤,需要稀释的样本应明确稀释液种类及稀释比例。若处理后样本无法即刻进行检测,还应明确处理后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

  9.2试剂配制:各试剂组分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等。

  9.3反应步骤、反应体系和参数设置:详细描述反应步骤和各反应步骤所需试验条件,如pH值、时间、温度、波长等。明确样本和检测过程中各组分的用量体积。

  9.4校准程序:详细描述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校准曲线的绘制过程,明确校准周期。

  9.5质量控制程序:详细描述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9.6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

  10.【参考区间】

  明确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参考区间去确定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采用的统计学方法。若不同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不同,应分别列出。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根据其临床意义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复测或确认试验(如需要)。如超出测量区间的样本需稀释,应注明稀释液、稀释方法、最大稀释比例等。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2.1说明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为达到诊断目的,此检测结果要与临床检查、病史和其他的检查结果结合使用。

  12.2明确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根据干扰物研究情况对特殊干扰物进行说明,并注明可接受的限值,不应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

  13.【产品性能指标】

  此项内容为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的总结,应:

  13.1概括描述每项分析性能研究如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灵敏度、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分析特异性等适用项目的研究方法和结果。

  13.2概括描述临床评价包括免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的方法和结果。

  14.【注意事项】

  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14.1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

  14.2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综述、生产制造信息、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管理职责程序、资源管理程序、产品实现程序、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等内容。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22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8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2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等6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通告2022年第36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7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4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2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4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2号[Z].

  [16]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1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1号[Z].

  [18]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9]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S].

  [20]YY/T 1742-2021,腺苷脱氨酶测定试剂盒[S].

  [21]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S].

  [22]YY/T 1709-2020,体外诊断试剂用校准物测量不确定度评定[S].

  [23]WS/T 402-2024,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S].

  [24]尚红,王毓三,申子瑜.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4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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