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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二聚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2-06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进行D-二聚体检测试剂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D-二聚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图1)

  本指导原则是对D-二聚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注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化学发光法、酶联免疫法、荧光免疫层析法、免疫比浊法方法对人血浆、全血样本中D-二聚体含量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方法学的D-二聚体检测试剂注册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名称为D-二聚体;第二部分:用途,测定试剂或检测试剂;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免疫比浊法、化学发光法、酶联免疫法、荧光免疫层析法。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D-二聚体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3.注册单元划分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注册单元划分。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仅试剂组分装量或检测数有差异,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不同规格间除试剂装量或检测数的差异外,适用于不同的仪器机型,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D-二聚体检测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

  4.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技术原理、主要生产工艺等、包装、研发历程、预期用途、预期使用环境、临床适应证、不良事件情况等内容。

  1.概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公告》,应当描述D-二聚体检测试剂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明确所属分类目录名称;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应提供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应提供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描述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

  描述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

  描述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文件。

  境内、外已有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上市,申请人应提供其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注册情况,并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标(如量值溯源、准确度、灵敏度(LoB、LoD和LoQ)、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参考区间、临床应用情况、临床评价结果等方面的异同。

  3.预期用途

  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血浆、全血中D-二聚体的含量。临床上用于排除静脉血栓形成、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辅助诊断以及溶栓治疗的监测。或用于VTE(深静脉血栓(DVT)和肺栓塞(PE))的排除诊断。

  应明确适用仪器、使用方法、检测类型、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使用情况。

  D-二聚体是纤维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ⅩⅢ交联后,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性降解产物,能够反映体内的凝血功能和纤溶活性,是机体高凝状态、血栓形成、继发性纤溶亢进的指标。在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重症肝炎等疾病中水平升高,以及溶栓治疗后均可见D-二聚体水平升高,可作为溶栓治疗的有效观察指标。由于具有极高的敏感性和阴性预测值,临床上已经将D-二聚体阴性作为排除肺栓塞(pulmonary embolism,PE)、深静脉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sis,DVT)形成的重要依据。

  4.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历史情况(如适用)

  5.其他

  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独立软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应当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等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进行风险分析时,应识别出产品的其它特定风险,并对风险分析方法进行描述。如果可以选择使用其它方法来解决所识别出的特定风险,或已识别出不同于本指南中风险的其它风险,应提供详细信息来支持所采用的、解决该风险的方法。

  D-二聚体检测试剂的初始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使用环节。如产品设计开发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关键原材料选择、配方各组分适宜的浓度等;生产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水质的控制、准确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交叉污染)等;使用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未限制非预期使用,未限制使用环境及人员,未告知正确使用,与生化分析仪检测系统匹配使用参数不当等。可能的风险及其控制清单详见附表,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判定其他可能的风险。

  2.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明确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3.1产品技术要求

  目前该产品可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有GB/T 2612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YY/T 1255《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透射法)》、YY/T 1240《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等标准要求,其中在YY/T 1240标准中的阴性预测率指标可以在临床评价时进行验证,不推荐列入技术要求指标中。如有修订,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3.1.1主要性能指标

  该产品作为定量检测试剂性能指标一般需要包括:外观、装量、线性、重复性、准确度、批间差等。

  如果产品为荧光免疫层析法,性能指标还应包括膜条宽度、移行速度、检出限;如果产品为免疫比浊法,性能指标还应包括空白限、分析灵敏度;如果产品为化学发光法、酶联免疫法,性能指标还应包括检出限。

  如试剂盒内含有校准品和质控品,校准品主要包含以下性能指标:性状、装量(液体适用)、水分含量(干粉适用)、正确度、均匀性等,质控品主要包含以下性能指标:性状、装量、水分含量(干粉适用)、可接受区间/值、瓶间均匀性等。具体产品的性能指标需结合方法学本身特性,确定其性能指标或者提供此指标不适用的说明。

  如有适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或更新,则产品技术要求符合其相关要求。

  3.1.2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照GB/T 2612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YY/T 1255《免疫比浊法检测试剂(盒)(透射法)》、YY/T 1240《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中的试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并同时提交行标不适用的声明。

  3.3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3.3.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3.3.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如产品提交自检报告,还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4.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等项目的研究资料,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建议申请人依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及国内外有关体外诊断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的文件开展研究。

  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

  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进行研究:

  4.1样本稳定性

  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允许的冻融周期、添加剂(如抗凝剂)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样本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进行详细说明。

  4.2适用的样本类型

  应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如血浆和/或全血,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包括抗凝剂)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

  对于不同的样本类型应分别提交相应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如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类型代替其他可比的样本类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应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据支持。

  4.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

  可参考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等的要求,提供试剂配套校准品量值溯源相关资料和质控品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

  由于D-二聚体既无国际约定参考测量程序,也无国际约定校准品,不能在计量上湖源到 SI的情况,常见溯源到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在此溯源过程中,需严格遵循计量学溯源性要求,确保各层级校准品赋值准确可靠,并提交完整资料以证明溯源链的有效性。

  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应是一或多个现有的一级或二级校准品校准的测量系统。选择时,应紧密结合申报产品的检测原理、性能指标、报告单位(D-二聚体的结果报告方式分为两种:FEU—纤维蛋白原当量单位和DDU—D-二聚体单位。应直接采用生产企业提供的单位,不应进行两个单位的转换。),确保所选测量程序能够准确反映D-二聚体的含量。制造商工作校准品应由一或多个制造商选定测量程序赋值。制造商产品校准品应由制造商常设测量程序赋值,用于终端用户常规测量程序的校准。

  在对制造商工作校准品和制造商产品校准品赋值时,应提供其定值依据、赋值方法、赋值原始数据、互换性验证资料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如校准品/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研究资料。

  4.4准确度/正确度

  正确度由系统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偏倚(bias)表示。对正确度的评价包括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的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4.4.1方法学比对

  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正确度评价。比较测量程序可选择同类试剂或者参考测量程序。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在性能建立时,建议对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并评价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的偏倚。

  4.4.2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

  建议采用2~3个水平的参考物质,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不同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1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1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

  推荐的参考物质包括: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公认的参考品、标准品,参考测量程序赋值的临床样本。

  4.5精密度

  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

  申请人需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实验室内精密度需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

  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附近的样本。精密度研究可能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

  4.6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进行检出能力的研究,建议对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定量限(LoQ)进行评估并提交研究资料。可参照《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建立及验证的研究资料。

  4.7分析特异性

  4.7.1干扰试验

  申请人应评估干扰物质并提交研究资料。应充分考虑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可参照《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并结合产品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干扰物质进行评价。

  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溶血(血红蛋白)、脂血(甘油三酯)、黄疸(胆红素)、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副蛋白等。常见的外源性干扰包括常见治疗药物及其代谢物、已报道的存在干扰的物质等。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常见药物因素包括血凝酶类药、降纤药、溶栓药、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可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如果干扰物质的基质与适用样本不同,则添加量宜少于总体积的5%(溶解度允许条件下),并尽量使用接近体内循环形式的样品或纯品。

  4.7.2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研究需对可能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设定合理的接受范围,如果超出接受范围,可认为该物质产生交叉反应,应评估该物质浓度与交叉程度之间的关系。如检测结果在接受范围内,可认为该浓度的物质不产生交叉反应,应明确不产生交叉反应的物质浓度上限。常见交叉反应物质包括免疫球蛋白、FDPs(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等。

  4.7.3资料中所提到的干扰物质及交叉反应物质,其干扰程度均不应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而应细化到干扰量,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数据予以支持。

  4.8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

  4.8.1线性区间及测量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不强制要求企业对线性范围内的偏差进行分段评估,如不分段,各浓度的相对偏差应≤±10%。如分段,则分界点设置不宜过高,高于分界点的浓度相对偏差应≤±10%,低于分界点的浓度绝对偏差应不高于分界点浓度的±10%。

  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

  测量区间,也称分析测量区间,在该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中步骤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为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

  4.8.2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

  如对超出测量区间浓度的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合适的稀释液和稀释倍数,从而确定试剂的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两者上限均为测量区间上限×稀释倍数,扩展测量区间的下限为测量区间上限。应根据预期的临床意义设置合适的可报告区间,并在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4.8高剂量钩状效应

  在适用情况下,应将线性区间研究扩展到可报告区间之外,达到可能在临床条件下遭遇的最高浓度,以评估该试剂是否存在高剂量钩状效应并提交研究资料。

  5.稳定性研究

  申请人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方案和开展研究。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

  6.参考区间研究

  应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提交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

  特别强调:基于健康人群血浆D-二聚体测定值95%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的参考区间不能用于VTE的排除诊断,而应选择具有最佳灵敏度或阴性预测值的临界值(医学决定水平)作为排除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栓塞(PE)的判断标准。实验室通过对疑诊VTE患者的临床队列研究获得针对特定检测方法和特定人群的VTE排除诊断临界值。此研究将研究对象分为患者组(经影像学检查证实的确诊VTE患者)与对照组(未患目标疾病的疑诊VTE患者),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curve,ROC),构建ROC分析数据集,绘制ROC曲线并计算曲线下面积(area under curve,AUC),以约登指数(灵敏度+特异度-1)确定最佳临界值及诊断灵敏度和诊断特异度,计算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

  7.其他资料

  7.1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7.2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D-二聚体检测试剂用于排除静脉血栓形成、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辅助诊断以及溶栓治疗的监测时,已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申请人可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并提交相关资料。

  如预期用途超出《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的产品描述范围,如适用于VTE的排除诊断,应参考YY/T 1240《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附录B相关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开展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下面对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D-二聚体检测试剂盒(免疫比浊法)。名称中不应当出现定性/定量等内容。

  2.【包装规格】

  2.1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包装规格一致。

  2.2应能清晰地描述出试剂盒的构成,不得出现试剂盒的组成成分与包装规格中描述不一致的情况。

  2.3应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mL。

  2.4如不同包装规格有与之特定对应的机型,则应同时明确适用机型。

  3.【预期用途】

  3.1第一段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血浆和/或全血中D-二聚体的含量。

  3.2第二段应详细说明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和检测目的等,如临床上主用于排除静脉血栓形成、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辅助诊断以及溶栓治疗的监测。如用于 VTE 的排除诊断需明确。

  3.3其余段落对被测分析物进行背景介绍、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被测分析物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

  4.【检验原理】

  根据产品采用的方法学说明检验的原理,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必要时可结合图示方法描述。

  5.【主要组成成分】

  5.1说明试剂盒包含组分的名称、数量、装量。说明各组分中的核心反应成分、基质、防腐剂等。生物活性材料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必要时,明确组分在基质中的浓度、比例等信息。对于多组分产品,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5.2产品如包含校准品、质控品,说明浓度水平、核心反应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明确基质、防腐剂等。此外,校准品应明确定值及其溯源性,质控品应注明靶值和靶值范围,若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

  5.3对于试剂盒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样本保存液等应列出各组分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可先留空,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添加。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首段明确货架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同时明确特殊保存条件,如禁止冷冻、光线和湿度要求等。保存温度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应直接以℃为单位。

  其他段落描述以下内容:

  明确各组分的使用稳定性,包括开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长、冻融次数、机载稳定性等。

  明确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有效期至见标签。

  若各组分的保存条件不一致,应分别描述。

  若各组分的有效期不同,则试剂盒的有效期为最短保存时间。

  7.【适用机型】

  说明适用的仪器及其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

  写明具体型号,避免“系列”。

  8.【样本要求】

  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8.1适用的样本类型。

  8.2详细描述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方法,明确样本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采样部位、采样时间、采样拭子要求等。

  8.3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样本保存液等。

  8.4若特定样本不适用或需进一步处理后使用,需明确。

  8.5样本稳定性。明确能够保证样本稳定保存的条件。如需冻存,应明确冻存条件和冻融次数。

  9.【检验方法】

  9.1样本的处理。详细描述样本的处理方式和步骤,需要稀释的样本应明确稀释液种类及稀释比例。若处理后样本无法即刻进行检测,还应明确处理后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时间。

  9.2试剂配制。各试剂组分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9.3反应步骤、反应体系和参数设置。详细描述反应步骤和各反应步骤所需试验条件,如pH值、时间、温度、波长等。明确样本和检测过程中各组分的用量体积。

  9.4 明确试验过程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9.5校准程序。详细描述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校准曲线的绘制过程,明确校准周期。

  9.6质量控制程序。详细描述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

  9.7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如果可能,应举例说明。

  10.【参考区间】

  明确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并简要说明建立和验证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采用的统计学方法。

  如适用于VTE的排除诊断,应明确排除VTE诊断的cut-off值及阴性预测率。用于VTE的排除诊断时,结合临床诊断的验前概率进行D-二聚体定量检测,其阴性预测率应不低于97%。

  D-二聚体参考区间的确定对于静脉血栓形成的排除诊断至关重要。用于VTE的排除诊断时,应以可获得深静脉血栓形成诊断最佳敏感性或阴性预测值作为临界值的判断指标。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根据参考区间、其临床意义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说明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诊治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等情况综合考虑。

  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应对样本进行重复测试,以及在重复测试时需要采取的样本处理方式。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由于不同试剂所检测的抗原决定簇的差异导致结果不具可比性。

  强调当检测结果超过线性范围时是否适用稀释检测的处理方式。如不适用,应说明。如适用,说明最大稀释倍数,并提供获得最大稀释倍数的研究资料。

  D-二聚体是继发性纤溶亢进诊断的重要依据,是机体活动性血栓形成的特异性分子标志物。其报告的两种形式纤维蛋白原等价单位(fibrinogen equivalent unit,FEU)和D-二聚体单位(D-dimer unit,DDU)之间不能转换,推荐使用μg/L或mg/L作为D-二聚体的计量单位。

  D-D阴性患者(假阴性),仍有极少数患者伴静脉血栓,其原因是:①血栓体积很小、远端小血栓;②放射线、超声检查出现假阳性;③临床表现与标本采集时间相隔太长;④纤溶活性降低。

  孕妇D-D值随着妊娠期的发展逐渐升高,可高至基础值的3—4倍,故结果判断时尤其引起注意。妊娠期发生VTE,可干扰D-D排除VTE的有效性。若D-D结果阴性,仍有排除VTE的价值。(如适用)

  D-D检测对抗凝治疗的监测:抗凝治疗过程中(3—6个月),D-D值逐渐减低。若停用抗凝剂,D-D值水平正常则对复发VTE有较高的阴性预测值(NPV),所以D-D检测对监测抗凝治疗有指导意义。(如适用)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明确常见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特殊干扰物进行说明,并注明可接受的最高限值,不应使用模糊的描述方式。不建议使用存在明显干扰物如乳糜、黄疸等样本。

  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为达到诊断目的,此检测结果要与临床检查、病史和其他的检查结果结合适用。

  13.【产品性能指标】

  此项内容为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的总结,应:

  13.1概括描述每项分析性能研究如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分析特异性、高剂量钩状效应等适用项目的研究方法和结果。

  13.2概括描述临床评价包括免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的方法和结果。

  14.【注意事项】

  14.1应明确“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

  14.2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说明不同分析系统间的检测结果可能存在的差异。

  说明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3说明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提供的操作步骤及相关实验室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

  14.4说明样本处理后放置时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14.5说明质控检测结果对临床检测结果的重要性。

  14.6其他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D-二聚体检测试剂的产品反应及检测原理和过程,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8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9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2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6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6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23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4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2号[Z].

  [14]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4年第1号[Z].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4号[Z].

  [18]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9]YY/T 1240-2023,《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S].

  [20]YY/T 1549-2024, 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S].

  [21]YY/T 1662-2019, 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S].

  [22]YY/T 1652-2019, 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S].

  [23]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S].

  [2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血栓与止血专业委员会. D-二聚体实验室检测与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 [J] . 中华医学杂志, 2023, 103(35) : 2743-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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