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4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注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活性。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的测定方法有丙氨酸底物法、丙氨酸底物-丙酮酸氧化酶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等。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的测定方法目前主要为丙氨酸底物法。本法采用的原理是在ALT的催化下,L-丙氨酸的氨基转移至α-酮戊二酸,生成丙酮酸和L-谷氨酸。丙酮酸与NADH在LDH的催化下发生氧化反应生成L-乳酸和NAD+。NADH在特定波长(如:340nm处)有特异吸收峰,其氧化的速率与血清中ALT的活性成正比,在此波长处测定NADH吸光度下降的速率,即可计算出ALT活性。
从方法学考虑,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催化L-丙氨酸和α-酮戊二酸之间的氨基转移反应,通过在特定波长处吸光度的变化,计算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定量测定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干式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以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同工酶试剂。
本指导原则针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名称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或检测试剂;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丙氨酸底物法、丙氨酸底物-丙酮酸氧化酶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等。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产品分类为11用于酶类检测试剂,分类编码为6840。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技术原理、主要生产工艺等、包装、研发历程、预期用途、预期使用环境、临床适应证、不良事件情况等内容。
1.概述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公告》,应当描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产品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明确所属分类目录名称;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应提供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如产品检测需要进行校准,应提供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应提供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参考区间(如适用)、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提供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提供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文件。
3.预期用途
3.1预期用途
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活性。应明确适用仪器及使用方法(自动/半自动/手工),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使用情况。
3.2临床适应证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生物学特征、结构与功能,在体内正常和病理状态下的代谢途径和存在形式。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如临床相关疾病的发生、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4.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历史情况(如适用)
5.其他
除申报产品外,还需提供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应当提供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与产品受益相比,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等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进行风险分析时,应识别出产品的其它特定风险,并对风险分析方法进行描述。如果可以选择使用其它方法来解决所识别出的特定风险,或已识别出不同于本指南中风险的其它风险,应提供详细信息来支持所采用的、解决该风险的方法。
可预见的危害主要包括:设计开始时未设定预期分析物、未作适用机型验证、未针对特定的样本类型验证。性能特征失效包括:精密度失效、准确度失效、非特异性、稳定性失效、测量范围失效、定性/定量失效、量值溯源失效、校准失效。不正确的结果包括:配方错误、采购的原料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原材料储存条件不正确、使用了过期的原材料、反应体系不正确、试剂与包装材料不相容。可能的使用错误包括:生产者未按照生产流程操作,检验者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装配过程组分、标签、说明书等漏装或误装,成品储存或运输不当,客户未参照产品说明书设置参数或使用。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包括:有毒化学试剂的化学污染、样本的潜在生物污染、不可回收包装或塑料的环境污染。
2.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明确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3.1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技术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可参考推荐性行业标准YY/T 1197《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IFCC法)》的标准要求。如有修订,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3.1.1主要性能指标
该产品作为定量检测试剂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试剂的外观、装量、空白吸光度、空白吸光度变化率(终点法不适用)、准确度、分析灵敏度、线性区间、精密度等。试剂盒内若包含校准品、质控品,可参考YY/T1549《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YY/T1662《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及YY/T 1652《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还包括:校准品的性状、装量(液体适用)、水分含量(干粉适用)、正确度、均匀性等,质控品的性状、装量(液体适用)、水分含量(干粉适用)、可接受区间/值、均匀性等。如有适用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或更新,则产品技术要求符合其相关要求。具体产品的性能指标需结合方法学本身特性,确定其性能指标或者提供此指标不适用的说明。
3.2.2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照YY/T 1197《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IFCC法)》中的试验方法。
3.3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3.3.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3.3.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正确度,精密度,空白吸光度和分析灵敏度,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等项目的研究资料,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
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在不同机型上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
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进行研究:
4.1样本稳定性
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不同类型样本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样本在室温、冷藏或冷冻保存条件下的稳定性验证,以及添加剂(如抗凝剂)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的验证等。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从而确定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条件及使用期限。样本稳定性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进行详细说明。
4.2适用的样本类型
申请人应对适用的样本类型及添加剂进行适用性确认。
目前该类产品公认的样本类型是血清和/或血浆样本。应进行同源样本检测一致性的对比试验研究。研究样本应覆盖检测范围,同时包含医学决定水平附近以及低值样本,样本量选择应具有统计学意义。
4.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
如申报产品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可参考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等的要求,提供试剂配套校准品量值溯源相关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
另外,如校准品/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互换性研究资料。
4.4正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包括:与国家标准物质(和/或国际标准物质)的偏差分析、方法学比对等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4.4.1与国家(国际)参考物质的比对研究
建议采用2~3个水平的参考物质,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不同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
4.4.2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4.5精密度
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
申请人需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实验室内精密度需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
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附近的样本。精密度研究可能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
4.6空白吸光度和分析灵敏度
4.6.1速率法
用已知浓度或活性的样品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改变。换算为单位浓度吸光度变化率差值或吸光度变化,应符合企业给定区间。
4.6.2终点法
稀释一定浓度样品(n单位被测物),测定吸光度,计算吸光度值与空白吸光度值有差别的样品浓度应符合企业给定区间。
4.7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该类试剂对样本浓度下限的检出能力指标包括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及定量限(LoQ)。
4.7.1空白限的建立
LOB的建立建议使用仪器在多天内使用多个试剂批次对多个独立的空白样本(无分析物)进行重复检测不少于3次,并满足最少测试结果要求。如每个试剂批次得到至少60个空白样本测定结果,对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判断测试结果是否为正态分布,进而确定使用参数分析或非参数分析法计算空白限。
4.7.2空白限的验证
LOB的验证需选择至少2个空白样本(不同于建立的样本),采用建立方式在使用仪器上多天内使用多个试剂批次对空白样本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是否满足预设的临界值,则4.7.1建立的空白限得到验证。
4.7.3检出限的建立
依赖于对低浓度水平样本的测试与建立的空白限的值。LOD一般由多个独立的低浓度(含有分析物)样本的检测结果,结合LOB进行计算获得。应根据具体产品的原理、检测结果差异和数据分布,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方法。
4.7.4检出限的验证
LOD的验证选择至少2个检出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统计学要求/预设的临界值,则4.7.3建立的LOD得到验证。
4.7.5定量限的建立
LoQ应满足预设准确度指标,即考虑偏倚和精密度的要求。偏倚可通过检测具有可接受参考量值的样本进行评估,所以需获得已知浓度的低水平样本。如涉及将样本稀释至低浓度水平,应确保稀释液不引起明显的基质效应,且在低浓度区间呈线性。
4.7.6定量限的验证
LOQ的验证选择至少2个定量限浓度样本,在多天内进行试验。每个试剂批次至少需要获得20个检测结果,计算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比例,如果比例符合统计学要求/预设的临界值,则4.7.5建立的定量限得到验证。
一般来讲,LoB总是低于LoD,而LoD则低于或等于LoQ。
4.8分析特异性
4.8.1干扰试验
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血红蛋白、脂类、胆红素等。常见的外源性干扰包括常见治疗药物及其代谢物(包括青霉素、水杨酸类药物等)、已报道的存在干扰的物质等。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可采用添加干扰物质的样本进行研究,如果干扰物质的基质与适用样本不同,则添加量宜少于总体积的5%(溶解度允许条件下),并尽量使用接近体内循环形式的样品或纯品。
4.8.2交叉反应
交叉反应研究需对可能的交叉反应物质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设定合理的接受范围,如果超出接受范围,可认为该物质产生交叉反应,应评估该物质浓度与交叉程度之间的关系。如检测结果在接受范围内,可认为该浓度的物质不产生交叉反应,应明确不产生交叉反应的物质浓度上限。
4.9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
4.9.1线性区间及测量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
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
测量区间,也称分析测量区间,在该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中步骤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为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
4.9.2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
如对超出测量区间浓度的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合适的稀释液和稀释倍数,从而确定试剂的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两者上限均为测量区间上限×稀释倍数,扩展测量区间的下限为测量区间上限。应根据预期的临床意义设置合适的可报告区间,并在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5.稳定性研究
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参照《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研究,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报告和数据。
5.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及有效期。
5.2使用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瓶/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如涉及校准品,还应提交校准频率或校准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5.3运输稳定性
提交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
6.参考区间研究
应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提交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纳入、排除标准,考虑不同年龄、性别等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样本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
参考区间也可参考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并进行验证,具体要求可参照《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二)参考区间的验证”章节相关内容。
7.其他资料
7.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和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显色/发光等结果放大系统的确定等。
7.2反应体系(如需提供)
反应体系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的制备方式(采集和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结果判读方式等。
7.3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四)临床评价资料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已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申请人可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也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试验的伦理、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临床试验资料均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相关资料签章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说明书承载了产品预期用途、检验原理、检验方法、样本要求、检测结果的解释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是指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临床医生针对检验结果给出合理医学解释的重要依据。
产品说明书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产品说明书的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说明书其他内容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1.【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试剂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通用名称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可适当参考相关“分类目录”和/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3.【预期用途】
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3.1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血清/血浆中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活性;同时应明确与目的检测物相关的临床适应证背景情况,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3.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情况常见于哪些疾病,其升高或降低可能有哪些医学解释。
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主要用于辅助评价肝功能。ALT是反映肝损伤的灵敏指标,各种急性肝损伤(如急性传染性肝炎及药物或酒精中毒)时,血清ALT可在临床症状(如黄疸)出现之前急剧升高等,一般与病情轻重和恢复情况相平行;慢性肝炎、脂肪肝、肝硬化、肝淤血等血清ALT也可升高。
作为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提供由教科书、临床专著、核心期刊文献或英文SCI文献等有关临床适应证背景的资料。
4.【检验原理】
根据产品采用的方法学及主要组成成分说明检验的原理,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必要时可结合图示方法描述。
如:在ALT的催化下,L-丙氨酸的氨基转移到α-酮戊二酸,生成丙酮酸及L-谷氨酸。丙酮酸与NADH在LDH的催化下发生氧化反应生成L-乳酸和NAD+。NADH在波长340nm有特异吸收峰,其氧化的速率与血清中ALT的活性成正比,在340nm处测定NADH吸光度下降的速率,即可计算出ALT活性。

5.【主要组成成分】
5.1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
(1)说明各组分的名称、数量、装量。
(2)说明各组分中的核心反应成分(如底物、酶等)、其他生物活性材料(如表面活性剂、BSA等)、显色物质(如NADH)、基质、防腐剂。生物活性材料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和特性。必要时,明确组分在基质中的浓度、比例等信息。
(3)多组分试剂盒应明确说明不同批号试剂盒中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4)如盒中包含耗材,应列明耗材名称、数量等信息。如塑料滴管、封板膜、自封袋等。
5.2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
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检测必需的试剂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质控品应列明各试剂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5.3需要但未提供的软件
若有配合使用的单独注册的软件,列明软件名称、发布版本号、注册人、注册证号等信息。
5.4对于校准品和质控品
(1)说明浓度水平、核心反应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明确基质、防腐剂等。
(2)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
(3)注明质控品的靶值和靶值范围。
(4)若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附单独的靶值。
(5)针对单独注册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在“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项下列明配合使用试剂的产品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应明确未开封的试剂实际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如试剂盒各组分的稳定性不一致,则应对各组分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别进行描述。明确开封后的待机稳定期或开瓶稳定期。干粉试剂应明确复溶稳定期。
增加“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见标签”的字样。
注:保存温度不应有模糊表述,如“常温”“室温”,应直接以℃为单位;对于可以冷冻的试剂应注明冻融次数限制。
7.【适用仪器】
应明确适用仪器的具体品牌、型号的生化分析仪器,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指导用户操作。
8.【样本要求】
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8.1样本采集:采集时间点是否受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具体采集部位及类型,详述具体的操作方法或列出相关操作指南文件以指导使用者(最好能够给出具体图示),尽量减少由于样本采集或处理不当对试验造成的影响。
样本类型、处理、保存期限及保存条件(短期、长期),运输条件,对已知干扰物的抗干扰性(如:存在的干扰因素,明确黄疸、溶血、脂浊及药物等内、外源性干扰物对测定的影响,同时列出干扰物的具体浓度)等。如有血浆样本,应注明对抗凝剂的要求(如:草酸盐、柠檬酸盐、EDTA钠盐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造成干扰,应明确避免使用的提示)。样本处理及保存: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期限(短期、长期)、运输条件等。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
9.【检验方法】
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包括:
9.1试剂配制方法、注意事项。
9.2试验条件:温度、时间、测定主/副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反应类型、反应方向、反应时间等以及试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9.3校准程序:校准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校准曲线的绘制过程,明确校准周期。
9.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方法、质量控制方法。
9.5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应明确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包括对每个系数及对每个计算步骤的解释。
10.【参考区间】
应注明适用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简要说明其确定方法、说明参考区间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采用的统计方法。建议注明“由于地理、人种、性别和年龄等差异,建议各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说明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确认试验。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当测定值超出线性上限时,应说明使用厂家提供的专用稀释液或明确稀释方法,并给出稀释最大倍数说明。
13.【产品性能指标】
13.1概括描述每项分析性能研究如准确度/正确度、精密度、灵敏度、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分析特异性等适用项目的研究方法和结果。
13.2概括描述临床评价方法和结果。
14.【注意事项】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4.1本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查及治疗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14.2本试剂盒仅供体外诊断用,试剂中含有的化学成分接触人体后是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后果。
14.3采用不同方法学的试剂检测所得结果不应直接相互比较,以免造成错误的医学解释。
14.4有关人源组分的警告,如:试剂盒内的质控品、校准品或其他人源组分,虽已经通过了HBs-Ag、HIV1/2-Ab、HCV-Ab等项目的检测,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项检测可以确保绝对安全,故仍应将这些组分作为潜在传染源对待。
14.5对所有样本和反应废弃物都应视为传染源对待。
14.6其他有关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的注意事项。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可参考相关标准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
17.【基本信息】
17.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
17.1.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1.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7.2进口体外诊断试剂
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代理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应当写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19.【说明书核准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
应注明该产品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如曾进行过说明书的变更申请,还应该同时注明说明书的修改日期。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8号[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1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9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0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19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2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5年第4号[Z].
[13]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4]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15]GB/T 29791.1—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标示 第1部分:术语定义和通用要求》
[16]GB/T 29791.2—201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标示 第2部分:专业用体外诊断试剂》
[17]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18]YY/T 0638—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 校准品和控制物质物中酶催化浓度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
[19]YY/T 1197—201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IFCC法)》
[20]WS/T 404.1—2012《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γ-谷氨酰基转移酶》
[21]YY/T 1549-2024《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
[22]YY/T 1662-2019《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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