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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鲁药监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31  浏览: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3- 26 16:00

          SDPR-2021-0500003

鲁药监规〔2021〕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经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具体要求参见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含再注册、补充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等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检验研究院)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与标准复核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配制的方式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相关证明性材料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第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登记号(登记状态标识为A),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申请制剂所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由省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包括临床试验申请和配制申请。新制剂一般应当先申报临床试验,获得同意并完成临床试验后,再申请配制。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且不违反制剂禁止申报情形的,可直接申请配制。对于中药制剂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可以代替临床试验研究。

  第十七条 省局收到临床试验申请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参照国家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对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实施默示许可。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未收到省局意见的,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审评查验中心审定的质量标准。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本医疗机构内实施,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条 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者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省局和省审评查验中心;发现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方案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平台“药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提交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局收到电子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省审评查验中心10日内组织对制剂的研究、配制和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抽取连续配制的3批样品,通知省检验研究院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

  现场核查内容:
  (一)研制人员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二)仪器、设备能否满足配制需要;
  (三)研究原始记录及检验用样品试制,检验原始记录时间及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四)原料、辅料来源(供货协议、购买发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数量、检验报告书等;
  (五)样品留样情况;
  (六)药理毒理试验条件、试验动物、试验原始记录;
  (七)临床试验条件、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接收和使用、临床试验数据的溯源、图谱、统计报告等;
  (八)生产批量与其实际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匹配、样品批量生产过程、批生产和检验记录、是否具有样品及相关原料、辅料检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等。

  第二十四条 省检验研究院收到抽验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需标准复核的为40日),出具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和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省审评查验中心收到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和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后,30日内完成审评,并出具综合审评意见。省审评查验中心将综合审评意见、核定的质量标准、说明书、现场核查报告等扫描上传审批系统。

  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一次性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80日内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药品审评时限。省审评查验中心认为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局收到资料后,14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鲁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三章 补充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工艺和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后,如需变更以下内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一)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和处方;
  (二)变更配制场地;
  (三)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四)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五)变更制剂处方中原料药产地;
  (六)变更被委托配制单位或者委托配制地址;
  (七)变更制剂有效期;
  (八)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名称;
  (九)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十)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十一)其他。

  前款(一)(二)(六)项需进行现场检查和1批抽样检验;(三)(四)(五)项需进行1批注册检验。

  第三十条 申报补充申请,申请人通过审批系统提交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局收到电子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补充申请受理后,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进行初步审查,需要现场核查和检验的,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同时,抽取1批样品,通知省检验研究院复核检验。

  第三十三条 省检验研究院收到样品后,30日内完成检验(需标准复核的为40日),出具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省审评查验中心收到质量标准复核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书后,30日内完成审评,出具综合审评意见,并将综合审评意见、核定的质量标准、说明书、现场核查报告扫描上传审批系统。

  第三十五条 省局收到资料后,14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章 再注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许可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符合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品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免予再注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审批系统提交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第三十九条 省审评查验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 申请受理后,省审评查验中心20日内完成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符合要求的,省局10日内予以核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制剂再注册,文号过期不得再行配制,省局60日内注销该制剂批准文号。

第五章 调剂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的,或者符合《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调剂使用,属省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应当经省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申请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通过审批系统提交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

  第四十四条 省局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省局1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六条 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跨省调剂的,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调剂使用期限为2年,并不得超过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已调剂的制剂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十八条 调出方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调入方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申请制剂调剂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宣传或者变相宣传制剂疗效的;
  (二)经抽验制剂质量不合格的;
  (三)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不能保证制剂质量的;
  (四)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制剂调剂使用情况的;
  (五)超出所批准的调剂制剂品种、范围和数量进行调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以在临床上长期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办理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2.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4.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原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申报配制时提供)。

  二、申报资料说明

  (一)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或者药品命名指导原则等,并阐释命名依据。
  (2)制剂名称应当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已有标准制剂名称应当与标准一致。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重点评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

  3.证明性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承诺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
  (4)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药用的证明材料及质量标准。
  (5)申请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还应提供: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材料。
  (6)委托试验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7)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证明。

  4.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

  (1)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2)在说明书标题下方应注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忠告语。含兴奋剂类药材及药品的制剂应当在警示语位置标注“运动员慎用”。外用制剂在说明书的右上角标明专用标识“外”,内服制剂则不标。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制剂,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3)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除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外,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各项中文字内容较多、不能完全注明的应当加注“详见说明书”字样;不可夸大疗效或者突出印制部分功能主治。
  (4)说明书和标签均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化学制剂应提供处方筛选的情况,中药制剂应提供详细的处方组方依据。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力求达到制剂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工艺研究应当对整个工艺过程进行详细研究,并对工艺及工艺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描述制剂的配制工艺,提供工艺筛选的研究资料(包括选定工艺的依据),3批中试数据以及相关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质量研究项目一般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应当充分考虑制剂工艺和制剂本身性质对质量的影响。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制剂标准的制定应当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处方、配制工艺、使用等环节设定检测项目和限度,一般包括:名称、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检查、浸出物或者提取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贮存等。应当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应符合制剂剂型的特点,并能体现控制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的均一性、稳定性方面的要求。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参照《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执行。一般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当采用中试或者生产规模的3 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与拟上市包装一致。化学制剂提供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中药制剂提供加速试验(6个月)和长期试验(6个月以上)的数据。制剂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效期提交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应当提供连续3批样品中试或者生产规模样品按制剂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当含有实测数据及结果。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 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

  11.原料、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应当提供处方中所用原料和药材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当提交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

  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所用辅料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性文件。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包装材料和容器选择应当以制剂的性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性质及制剂稳定性考核的结果为依据。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提供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来源、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性材料。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当提供药效学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有关研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原则。

  14.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当提供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应当参照《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有关研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5.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应当提供试验背景、试验目的、试验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应当参照《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执行,有关研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16.临床研究方案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对照、随机和重复的原则,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方法有随机化、盲法、双盲等。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有随机平行组对照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成组序贯设计等。

  主要内容:试验题目与立题理由、研究背景、试验目的、研究适应范围、试验设计原则、受试者选择(诊断标准、入选标准、排除标准、退出标准、例数)、受试药物(来源、规格)、对照药物(来源、规格,应当选用正式批准生产的中药制剂,作用机理应与试验药品一致或相似)、给药方案、试验步骤、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结果统计与分析方法、疗效评定标准、中止和结束临床试验标准、试验用药的管理、受试者编码、揭盲规定、病例报告表、不良反应记录与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方法、伦理学要求、主要参考文献。

  17.临床研究总结

  临床研究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摘要、试验单位、试验目的、适应症范围、受试者选择(年龄、性别、体重、健康检查、诊断标准、入选标准、排除标准、退出标准、病例数)、试验分组方法、受试药物(来源、批号、规格、保存条件)、对照药物(来源、批号、规格、保存条件)、给药方案、试验步骤、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疗效评定标准、试验结果(实际病例数与分配、受试者基本情况分析与可比性分析、主要观察指标结果及分析、疗效分析、不良反应分析)、试验结论、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典型病例、试验用药品检验报告书、参加单位临床小结、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参考文献等。应注意围绕适应病症,对处方合理性、创新性及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简明扼要的论述。

  (二)申报资料的豁免

  1.已有同品种获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可免报申报资料13项-17项。

  2.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配制(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13项-17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报送资料14项、15项: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以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的;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

  (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

  附件2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

  一、补充申请事项

  1.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和处方;
  2.变更配制场地;
  3.修改制剂质量标准;
  4.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5.变更制剂处方中原料药产地;
  6.变更被委托配制单位或者委托配制地址;
  7.变更制剂有效期;
  8.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名称;
  9.变更制剂包装规格;
  10.增加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11.其他。

  二、申报资料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剂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承诺书。对于不同申请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试验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申请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二)有关说明

  1.补充申请事项1,提供申报资料1项-7项;

  2.补充申请事项2,提供申报资料1项-6项,提供变更前后的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

  3.补充申请事项3,提供申报资料1项-5项;

  4.补充申请事项4、5、6,提供申报资料1项-5项,提供变更前后的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研究资料;

  5.补充申请事项7,提供申报资料1项-5项,提供3批制剂的长期稳定性试验资料;

  6.补充申请事项8、9、10,提供申报资料1项-4项;

  7.补充申请事项11,提供申报资料1项、2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8.补充申请事项1项-6项,需提供1批样品的注册检验报告。

  附件3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

  1.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调剂使用情况总结;

  2.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附件4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含质量保证协议);

  3.调剂使用的理由,调剂数量和使用期限;

  4.调出方出具的制剂样品自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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