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0

6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2026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0年版GCP同步废止。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从"事后合规纠正"向"设计阶段预防"全面转型。
结构精简:9章83条→6章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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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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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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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的章节(执行参照ICH E6(R3)):
试验方案
研究者手册
必备文件管理
新增的章节:
数据治理专章:规范电子数据采集、远程监查、AI辅助核查、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应用
三大核心理念升级
1. 质量源于设计
从"发现问题后纠正"转向"在设计阶段预防问题发生"
2. 符合目的
根据试验特点灵活安排,不搞"一刀切"
3. 风险相称
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将资源优先配置到对试验参与者安全和数据可靠性影响最大的环节
责任体系重构
"申办者管全局、主要研究者(PI)管现场"双层责任体系
主要研究者
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
向伦理委员会报告、试验设计、总结报告签字等核心环节原则上不得授权
必须真正深入临床试验全过程,杜绝"挂名不履职"现象
申办者
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
即使将部分工作委托给CRO,仍需对其活动承担最终责任
推动行业从"简单外包"向"全程管控"转型
重大术语变化
"受试者"→"试验参与者"
体现从"被动接受试验"到"主动参与研究"的理念革命
配套强化知情同意的实质保障:无条件退出权、多媒体解释、弱势群体特殊伦理审查
知情同意书内容必须充分、完整、通俗易懂,严禁出现免除药企或医院责任的霸王条款
数据治理新要求
新增"数据治理"章节,明确:
所有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必须保证可靠性与可追溯性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稽查轨迹、盲态管理等均纳入法定要求
鼓励和支持AI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方法的规范应用
严格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隐私保护要求
实施时间
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距离实施还有近3个月过渡期,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企业、CRO公司等相关主体需尽快组织人员开展新规学习,对照新版要求完成制度修订、流程改造、系统升级与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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