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次
附件:生物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99号).doc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生物显微镜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生物显微镜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可见光下进行观察的机械筒长为160mm或无限远的作为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生物显微镜,同时适用于采用摄影、摄像技术进行图像观察和处理的各类生物显微镜。
生物显微镜的使用目的是:对细胞、组织及病理切片等样本进行显微放大。
带有显微摄影摄像装置的生物显微镜的使用目的是:利用显微放大原理对细胞、组织及病理切片等样本进行摄影摄像,供临床实验室进行图像观察和处理。
适用范围示例:
本产品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的检验实验室,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的研究型实验室中使用,对细胞、组织及病理切片等样本进行显微放大;必要时采集放大后的图像进行观察和处理,供用作进一步的分析。本产品应由经过良好培训的、获得授权的医务人员进行操作。
产品利用显微放大原理对细胞、组织及病理切片等样本进行摄影摄像,供临床实验室进行图像观察和处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手术显微镜,也不适用于微循环显微镜、裂隙灯显微镜。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一般由一个核心词和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生物显微镜的核心词一般为显微镜,特征词为生物。
产品名称中不应包括产品型号、系列。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生物显微镜按常规分为三类:普及显微镜、实验室显微镜、研究用显微镜。申请人应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含配合生物显微镜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按照上述产品描述的要求,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所有拟申报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例如,某生物显微镜产品有V01和V02两个型号拟申报注册,其型号规格说明举例如表1 :
表1 型号规格说明和配置表举例
序号 | 部件名称 | 生物显微镜 | |
V01 | V02 | ||
1 | 显微摄影摄像装置 | ● | ● |
2 | 物镜、目镜、载物台、电源适配器 | ● | ● |
3 | 物镜转换器、照明系统(卤素灯与LED灯) | ● | ● |
4 | 显微图像采集软件 | ● | ● |
5 | 荧光装置 | × | ○ |
6 | 相衬装置 | × | ○ |
7 | 暗场聚光镜 | × | ○ |
8 | 明场聚光镜 | ● | ● |
注:本表中●表示标配,○表示选配,×表示不配置。 |
产品组成示例:
本产品由显微摄影摄像装置、物镜、物镜转换器、照明系统、载物台、目镜、电源适配器、软件和/或附件(如:相衬装置、荧光装置、暗场照明装置等)组成。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生物显微镜(带有显微摄影摄像装置)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显微放大原理对细胞、组织及病理切片等样本进行摄影摄像,供临床实验室进行图像观察和处理。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生物显微镜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1.不同型式的生物显微镜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普及生物显微镜、实验室生物显微镜、研究用生物显微镜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倒置的生物显微镜与一般的生物显微镜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典型性样品的选择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生物显微镜产品除主机机身外,可以配套不同的组件。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同一注册单元中,若辅助功能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
产品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显微放大、摄影摄像功能(如:自动聚焦采集图像控制、图像显示等)、显微镜控制(如:视野运动控制、聚焦控制、物镜转换控制等)、荧光观察等。
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对于代表产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对于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的情形,需由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供相关说明(可在预评价意见中体现)。
举例:
例如,选择具有荧光装置、显微摄影摄像装置的设备作为典型产品,其他的性能做差异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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