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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209号)

发布时间:2020-1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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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第209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丙型肝炎病毒核酸基因分型检测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丙型肝炎病毒(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包括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在内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的HCV不同基因型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可作为丙型肝炎感染者临床诊疗的辅助指标之一。

  HCV目前至少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多个亚型,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其次为2型和3型,4型和5型仅见于输入型患者,6型相对较少,还有少数混合型的患者。不同HCV基因型患者,采用的治疗方案以及疗程不同。所以,我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明确指出,对于丙型肝炎病毒核酸阳性的患者,在抗病毒治疗前,应进行HCV基因分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方法的HCV基因分型检测试剂,其他方法学的定性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不同基因型检出能力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若尚无同类产品批准上市,则应详细对该产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进行论述,说明理论依据。

  申报试剂检测原理如基于5’-UTR区段设计且检测基因型中包括1型与6型或不同亚型,申请人需提供能有效区分上述不同基因型或不同亚型的研究资料,如:引物探针设计研究资料及临床研究中对该部分基因型进行单独统计分析的资料。

  提交的资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以下简称2014年第44号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若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主要组成、原理介绍及相关的验证资料。

  2. RT-PCR组分的主要材料(包括引物、探针、各种酶及其他主要原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研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 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对纯度、浓度、保存稳定性等验证资料。

  2.2 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需提供序列准确性、纯度、稳定性、功能性实验等验证资料。如为外购,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如PAGE电泳结果或HPLC分析图谱。

  2.3 探针

  特定的带有示踪物(标记物)的已知核酸片段(寡聚核苷酸片段),能与互补核酸序列退火杂交,用于特定核酸序列的探测。合成后经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在5’-端(和/或3’-端)进行标记,并经HPLC或其他适宜方法纯化。纯度应达到HPLC纯,应提供合成机构出具的合成产物的质检证明。

  2.4 PCR反应所需酶

  DNA聚合酶,应具有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具热稳定性,如:94℃保温1小时后仍保持50%活性;尿嘧啶糖基化酶(UNG),具有尿嘧啶糖基化活性,无核酸外切酶及核酸内切酶活性,应对酶活性有合理验证;逆转录酶,具逆转录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应提供有关保存稳定性、活性及功能实验等的验证资料。

  3. 企业内部参考品及试剂内对照(质控品)

  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设置必须客观合理,能够充分评价产品的质量。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方法对企业内部参考品以及质控品中物质成分进行确认。参考品及质控品与被测临床样本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相同的检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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