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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服务指南》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

发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服务指南》的原因?

  发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服务指南》的原因?

  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据《暂行办法》设定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5年2月,根据科技发展的需求及审批工作规范改进的需要,科技部申请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名称变更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中央编办于2015年3月批准上述更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1号)等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做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科技部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单位、地方科技行政部门、人类遗传资源申请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包括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受理单、服务规范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等在内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备查材料,并在科技部网站上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提出的“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管理范畴,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和出口出境等活动的管理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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