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4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电动手术台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电动手术台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动手术台的产品注册。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5-01-01,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野外手术台。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患者承载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要求,可直接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行业标准YY/T 1106《电动手术台》中的通用名称,如:电动手术台、电动手术床。产品的名称中可以体现出具体的传动方式,如:电动液压手术台等;仅有单一临床用途的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冠以适用范围的限定词,如:眼科电动手术台、脑外科电动液压手术台等。
2.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电动手术台的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产品的传动方式为划分依据。传动方式不同的产品应划分在不同的注册单元中,如:电动液压手术台和电动机械手术台、电动液压手术台和电动液压机械手术台等均不能划分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手动方式提供动力的部分不影响注册单元的划分,如:电动液压手术台带有手动摇起式腰桥和手控气动式腿板的电动液压手术台可划分在一个注册单元内。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1.1器械及操作工作原理
注册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产品的工作原理,可提供产品的工作原理图,并结合原理图阐述电动手术台的各种动作是如何实现的。
1.2结构及组成
提供产品结构及组成的描述。电动手术台通常由床体(包括支撑部分、传动部分和控制部分)和附件组成。
支撑部分、传动部分和控制部分及附件需要根据不同生产厂家产品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支撑部分主要包括台面、升降柱、底座三部分,其中台面可由多块不同功能的支撑板组成,如:头板、背板、腰板、腿板、臀板、足板、延长板等,底座部分一般包括脚轮和刹车锁定装置。传动部分按各部件的运动形式一般可分为电动驱动部分和手动驱动部分两种,其中电动驱动部分一般分为液压驱动和机械驱动,手动驱动部分一般分为手动机械结构和气动结构。液压驱动结构一般包括油缸、油泵、电磁阀、溢流阀、输油管路、液压筒等;机械驱动结构一般包括电机、蜗轮、蜗杆、齿轮等;手动机械结构一般包括:棘轮棘齿结构、蜗轮蜗杆结构、丝杠结构等;气动结构一般包括自锁式气弹簧等。控制部分可包括控制器(有线/无线)、控制面板、脚踏开关等。
在产品结构组成中,应能体现出各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组成。产品结构组成示例:该产品由床体(包括支撑部分、传动部分和控制部分)和附件组成。某型产品由台面(头板、背板、腿板、臀板、足板)、升降柱、底座、液压传动系统、线控手柄、脚踏控制器及附件(手臂板、麻醉屏架、胸架、腰架、大腿架、绑带)组成;某型产品由台面(头板、背板、腿板)、升降柱、底座、液压传动系统、线控手柄及附件(手臂板、麻醉屏架、大腿架、绑带)组成。
表1部分附件的部分临床应用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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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附件 |
骨科 |
神经 外科 |
胸外科 |
妇产科 |
普通 外科 |
眼科 |
泌尿 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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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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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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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牵引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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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型头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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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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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腿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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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石位腿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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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扶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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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仅给出了部分附件的部分临床应用示例,电动手术台的具体附件及其临床应用情况需根据具体临床需求和产品特性确定。
图1中给出了电动手术台部分动作的体位示意图,图2中给出了某厂家某型号产品及部分附件的举例,供审查人员参考。

图1电动手术台主体体位示意图

1.3型号规格
申请人需要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1.4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1.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申请人应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2.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2.1适用范围
描述产品的适用范围,如:用于手术中对患者身体的支撑。
2.1.1因具体产品的结构及性能不尽相同,故上述适用范围仅为所有电动手术台的通用描述,审查中应结合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结构及性能对其用途做出更深层次的评估。产品的适用范围应能反映出该产品具体应用的临床科室,如果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临床应用不相同,则综述资料及说明书等文件中应分别列出各型号、规格产品的适用范围。
示例:电动手术台适用于手术中对患者身体的支撑;其中某型产品适用于眼科、神经外科使用;某型产品适用于眼科、神经外科、胸腹外科使用;某型产品适用于眼科、神经外科、胸腹外科、泌尿外科……。
2.1.2明确写明目标用户,写明相关人员操作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如:经专业培训并合格的医护人员。
2.2预期使用环境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手术室。预期使用环境至少应能满足GB 9706.1和YY 9706.102的相关要求。
2.3适用人群:应说明产品的适用人群,如无特殊人群,也需说明。
2.4禁忌证
应说明产品的禁忌证,目前此类产品暂无禁忌证。
3.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等信息。注册申请人应关注和检索不良事件,在风险分析时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应详细阐述不良事件发生的情况,并根据不良事件的情形分类,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依据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和YY/T 1437《医疗器械GB/T 42062应用指南》提供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建议参考GB/T 42062标准、适用的安全标准(如GB 9706.1)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产品自身设计特点、临床用途及使用场景,充分识别与安全有关的特征,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及控制。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评价可参考GB/T 42062标准第7、第8章的相关要求。应确保各风险的可追溯性,提供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准则,确认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可接受。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1申报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1.2申报产品的组成。
1.3申报产品符合的安全标准。
1.4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1.5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作出判定(见附件)。
1.6对所判定的危害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1.7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列表说明申报产品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参考下表示例。
表2相关产品标准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
GB/T 191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
GB 9706.1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 能的通用要求》 |
|
YY 9706.102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 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
|
YY 9706.246 |
《医用电气设备 第2-46部分: 手术台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 |
|
YY/T 1106 |
《电动手术台》 |
|
YY/T 1057 |
《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
注:1.上述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申请人应参照最新版本。
2.如有其他新的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参照执行。
电动手术台建议符合YY/T 1106要求。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适用范围、使用方式等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3.2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编制。
3.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明确产品型号/规格。若产品有多个型号,应明确不同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若含有软件,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明确软件名称、型号规格(如适用)、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等。
3.2.2性能指标
电动手术台性能指标应包括基本尺寸、性能和安全要求。本条款列举了典型的电动手术台及附件的性能指标。企业应参考YY/T 1106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参数做出规定。
3.2.2.1基本尺寸
床体:台面长度、台面宽度(含钢轨/不含钢轨)、整体高度(最低位置,含床垫/不含床垫)。
附件:附件的关键几何尺寸(如:长、宽、高、直径、角度)。
3.2.2.2性能指标
床体:
3.2.2.2.1运行参数一般包含台面升降行程、台面纵向倾斜、台面横向倾斜、头板折转角度、背板折转角度、腰板升高高度范围、腿板折转角度、台面纵向平移、台面旋转等。
3.2.2.2.2渗漏(如适用)。
3.2.2.2.3动作平稳性。
3.2.2.2.4台面摆动量。
3.2.2.2.5安装。
3.2.2.2.6X射线透过性(如适用)。
3.2.2.2.7控制部分的功能,如控制器(有线/无线)、控制面板、脚踏开关等;若含有脚踏开关,应符合YY/T 1057的要求。
3.2.2.2.8外观。
3.2.2.2.9软件性能:(如适用)应明确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如适用)等要求。
附件:根据不同附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要求,如:术中牵引架的行程范围、调整范围等。
注:若头板、背板、腿板、足板等存在更换延长板的情况,应重点关注更换延长板后产品的性能指标变化。
3.2.2.3安全要求
3.2.2.3.1电气安全要求
电动手术台产品安全通用要求应符合GB 9706.1的要求。
电动手术台产品安全专用要求应符合YY 9706.246的要求。
3.2.2.3.2电磁兼容性要求
电动手术台产品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YY 9706.102的要求。
3.3检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应说明检验用型号规格的典型性。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对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
例如:同一注册单元的两个型号产品结构完全相同,性能指标中仅有X射线透过要求不同时,应选择采用能透过X射线材料制成的台面的型号作为典型产品;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结构组成一致,应用不同临床科室的产品,应选取涵盖临床科室最多的型号规格作为典型产品。
注: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4.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4.1产品性能研究
功能性指标的验证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的情况,可参考YY/T 1106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指标:基本参数、渗漏(如适用)、动作平稳性、台面摆动量、装卸方便性、X射线透过性(如适用)、控制器按键功能。如有附件,应根据不同附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要求,如:延长板的连接性能、承重性能等。
安全性指标的验证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9706.1和YY 9706.246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YY 9706.102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
研究资料中应详细写明通过研究验证确定的电动手术台产品的结构组成、基本尺寸、附件信息及相关要求等。
4.2软件研究
电动手术台软件通常作为软件组件体现,其安全性级别至少为中等,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产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要求提交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4.3可用性工程研究
应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其应用说明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研究,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4.4生物学特性研究
临床使用中电动手术台的组成部件若存在接触患者的可能性,则需对与人体接触的部件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可根据GB/T 16886.1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4.5清洁和消毒研究
注册申请人应对说明书中推荐使用的清洁和消毒方法进行研究,给出清洁和消毒方法研究报告。
若注册申请人所推荐的消毒方法为临床通用消毒方法,则应提供此种消毒方法的来源及确定依据,并验证推荐的消毒方法对产品的影响;
若注册申请人所推荐的消毒方法为自行规定的方法,则应对此种方法的消毒效果进行研究,并验证推荐的消毒方法对产品的影响。
4.6稳定性研究
4.6.1使用稳定性
应当提供设备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产品的性能功能可以满足临床使用要求。可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验证。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产品临床应用和产品设计情况,确定产品的关键部件和可更换部件。注册申请人应明确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关键部件的使用期限,及可更换部件的定期保养维护时间和更换频次,且应提供确定使用期限和更换频次的依据。若关键部件也可更换时,也应说明其定期保养维护时间和更换频次。电动手术台产品中的关键部件至少包括电机、液压泵(如适用)。
4.6.2运输稳定性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申请人应明确产品包装材料、包装清单;提供在宣称的运输条件下及贮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参考GB/T 14710,提供产品环境试验研究资料。
4.7其他资料
电动手术台属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如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应对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GB 9706.1、YY 9706.102和YY 9706.246等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说明书需结合产品特点进行说明。
2.说明书
电动手术台的说明书中一般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2.1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应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完善;同时应明确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特殊情况下(停电、意外移动等)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及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如使用其他附件或材料会降低最低安全性,相关的附件或材料是否被说明;对不能保持在完全可用状态的附加电源的警告;自锁式气弹簧的使用环境及不可自行拆卸的提示(配有气弹簧的产品适用);是否提供该设备与其他设备(如高频电刀)间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的相关信息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等内容。
2.2安装及调试:应明确产品安装及调试的负责方(即是否上门安装调试);需要用户自行安装部分(如可拆卸附件)的安装、调试方法及其注意事项;长期停用后的检修等。
2.3使用方法:应明确使用前的检查和准备;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停机方法及注意事项;提示应由经过培训的使用者操作电动手术台等。
2.4保养及维护:应明确日常保养及维护方法和周期;运行时的保养及维护方法;附加电源的检查、保养、更换周期及方法;检修周期;长期停用的保养及维护方法等。
2.5故障的分析与排除:应明确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明确需要生产单位排除的故障和使用者排除的故障;需要使用者排除的故障的排除方法等。
2.6永久性安装手术台保障静电泄漏路径的说明(如适用)。
2.7熔断器及其他部件的更换方法(如适用)。
2.8运输条件:应根据产品环境试验情况,明确运输方法及条件。明确装卸及运输的注意事项、运输工具及方法等。
2.9储存条件:应根据产品环境试验情况,明确储存环境要求。
2.10应明确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及在预期使用及维护条件下的定期检查时间。
2.11应明确产品附件清单。除附件清单外,还应提供需要使用者自行维修部分的电路图、元器件清单、图注、校正细则等所必须的资料以及产品结构图、照片及专用工具明细表等。
2.12应参照GB 9706.1、YY/T 0466.1等相关标准中的规定,给出产品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同时还应对操作及控制部件附近和各附件安装孔附近等处所使用的特殊符号及GB 9706.1和YY 9706.246中7.2中规定的符号予以说明。
2.13消毒方法:应根据其产品情况列出产品的消毒方法。
2.14明确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2.15按照YY 9706.102的要求给出符合电磁兼容性方面要求的声明。
2.16如适用,明确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功能、网络安全相关信息。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依据,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5年第19号)[Z].
[13]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4]YY 9706.10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S].
[15]YY 9706.246,医用电气设备 第2-46部分: 手术台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S].
[16]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7]YY/T 1437,医疗器械GB/T 42062应用指南[S].
[18]YY/T 1106,电动手术台[S].
[19]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制造商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附件
风险管理资料
(一)产品主要的危险
1.1能量危害
电磁能:包括网电源的波动对设备产生的影响,漏电流,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对手术台产生的电磁干扰,手术台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的影响等引发的危害。
机械能:包括由于手术台支撑强度不够,附件的松动或断裂,悬挂物的坠落,运动部件运行角度和精度不够等引发的危害。
声能:主要指噪声引起的危害。
1.2操作危害
包括控制器功能异常,油路阻塞,机械部件磨损,电磁阀失灵,不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对控制器连接软电线的过力拖拽,控制器使用后的随意置放等引发的危害。
1.3信息危害
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不符合法规及标准的说明书,未对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因长期使用产生功能丧失而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警告,未对合理可预见的误用进行警告等引发的危害。
(二)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表1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
通用类别 |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
|---|---|
|
功能的丧失或变坏 |
液压系统、自锁式气弹簧密封性不符合要求;机械部件配合不紧密;自锁式气弹簧不能满足横向支撑力和锁定的要求;台面升降行程不符合要求;台面整体转角,台面和各部分倾角、折角不符合要求;台面稳定性和位置精度不符合要求;附件安装架的位置及附件安装稳定性等对手术操作者和患者的危害;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导致对电击危险防护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进液防护能力不足,造成危害;附件和悬挂物不牢固,带脚轮设备锁定不良;移动式设备易翻倒,设备支撑部件强度不足;设备面、角、边粗糙等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的机械损伤;对环境的电磁干扰超标,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等。 台面的移动和翻起等是否能通过控制器达到预定的要求。 |
|
不完整的说明书 |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及附件维护和保养的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附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进行规定,导致设备/附件超期非正常使用导致稳定性等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 |
|
制造过程 |
控制程序修改未经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等。 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各部件配合不符合要求等。 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等,如:电磁阀不合格、液压推杆密封不合格等。 |
|
运输和贮藏 |
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 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
|
环境因素 |
过热、过冷的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非预期使用于有麻醉剂的环境中,可能因为电气连接、设备结构、静电预防不良等引起混合气体爆炸。 强酸强碱导致损害等。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 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等。 |
|
清洁、消毒 |
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对台面的消毒方法未经确认,不能对台面进行有效消毒等。 使用者未按要求对台面进行防护或消毒,导致感染等。 |
|
处置和废弃 |
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手术台及附件的处置(特别是使用后的处置)和废弃方法进行说明,或信息不充分;未对设备废弃的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等。 |
|
人为因素 |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 —图示符号说明不规范; —操作使用方法不清楚; —技术说明不清楚; —重要的警告性说明或注意事项不明确;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等。 由缺乏技术/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等,包括: —控制器的意外操作; —维护不当引起的不能正常发挥使用性能。 |
|
失效模式 |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如:油路逐渐堵塞、自锁式气弹簧的磨损等。 疲劳失效。 |
危险、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表2危险、可预见事件序列、危险情况和可能的伤害示例
|
危险 |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
危害情况 |
可能的伤害 |
|---|---|---|---|
|
电磁能(电磁干扰) |
手术室内其他设备对手术台产生电磁干扰的电气设备的启动、运转。 |
手术台不能按控制器的操作指令运转。 |
(手术延误)患者病情加重、死亡。 |
|
运动零件(底座解锁脚踏开关位置不合理) |
意外的踩踏。 地板刹车锁定装置解锁。 |
手术台移动。 |
(手术延误或失败)患者器官损伤、病情加重、死亡。 |
|
功能的丧失或损坏(液压系统传动部件损坏) |
(1)液压传动部件长期使用的磨损。 (2)使用过程中漏油。 |
台面下降或台面各活动部分位移。 |
(因手术精度下降造成手术失败)患者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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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控制器误操作) |
(1)手术台位置操作后未进行控制器键盘锁定。 (2)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3)手术过程中误接触功能键。 |
手术台活动部分意外运动。 |
患者摔伤、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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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附件安装) |
(1)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作出说明。 (2)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安装作出说明。 (3)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承载能力作出说明。 (4)错误的部件安装。 |
部件松动、不能实现正确的体位、支撑部分断裂。 |
器官受损、病情加重、死亡。 |
注:由于电动手术台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注册申请人应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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