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7
越来越多的有源医疗器械、图像处理产品、智能类医疗器械产品是软件和硬件构成的系统,很多医疗器械注册企业问到我,当系统整理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作为系统中的一部分的独立软件注册时,能够与已取证的系统进行同品种比对完成临床评价吗?一起看正文。

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市的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组件,如将软件组件做为独立软件注册,且预期用途与功能都不变的情况下,同品种临床评价中可以将原产品中的软件组件做为对比器械进行同品种对比吗?
对比器械指的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需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等相关方面考虑对比器械的信息是否可用于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同品种医疗器械包括可比器械和等同器械两种情形。等同器械是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理想情形。当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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