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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0新版GCP的临床试验数字化理念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4月26日发布,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细细品味新版GCP,我们欣喜地注意到这份新版法规文件较旧版在方方面面都做了很多改进,理念与时俱进,不仅与国际ICH E6 R2的内容更趋一致,而且更顺应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趋势。在本文中,笔者将摘录新版GCP中与数字化相关的部分基本要求和章节,与大家共享。这些内容不仅让人耳目一新,而且也印证了信息化的趋势。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4月26日发布,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细细品味新版GCP,我们欣喜地注意到这份新版法规文件较旧版在方方面面都做了很多改进,理念与时俱进,不仅与国际ICH E6 R2的内容更趋一致,而且更顺应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趋势。在本文中,笔者将摘录新版GCP中与数字化相关的部分基本要求和章节,与大家共享。这些内容不仅让人耳目一新,而且也印证了信息化的趋势。

  01 关于电子文件

  新版GCP中多次提到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跟纸质文件不仅有同等作用,而且提倡并推荐使用信息化的系统。具体条款体现如下:

  第七条 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第十一条规范用语的含义中中提到:
  (二十二)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向申办者报告的记录受试者相关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三十一)...... 源文件包括了源数据,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三十四)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第二十五条中关于试验的记录和报告中提到:
  (二)...... 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第二十五条第五点在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描述的: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息的非法或者未授权的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特别是通过网络传播数据而在2020版中将“特别是网络传播数据”这点删除。由此可见,2020版更倾向和推荐网络化和电子化的使用方法。

  在传统的临床试验运营过程中,我们多以纸质版研究病历记录为主,难以有效核实数据的及时性、原始性、完整性。新版GCP中提倡研究者应首选临床试验电子病历进行源数据的记录,并强调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这将极大提升研究数据采集的质量和回收效率。

  02 关于中心化监查

  新版GCP明确提出中心化监查方式,并阐述了中心化监查和现场监查结合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提到:
  (七)现场监查和中心化监查应当基于临床试验的风险结合进行。现场监查是在临床试验现场进行监查,通常应当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实施中和结束后进行。中心化监查是及时的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进行远程评估,以及汇总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采集的数据进行远程评估。中心化监查的过程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的监查效果,是对现场监查的补充。

  中心化监查中应用统计分析可确定数据的趋势,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机构内部和临床试验机构间的数据范围及一致性,并能分析数据的特点和质量,有助于选择监查现场和监查程序。

  在新版GCP中提到中心化监查使用数据驱动的方式,是现场监查的补充。相信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日臻成熟,中心化监查成为监查的主要方式将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03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新版增加并明确定义了“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及其相关职能。原文中相关阐述总结如下:
  (四)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指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二)申办者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以定期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数据。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可以建议申办者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停止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应当有书面的工作流程,应当保存所有相关会议记录。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的设定,从专业团队的要求方面对临床试验数字化运营过程中,数据的来源、安全、监查以及评估做了明确规定,这是数字化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04 对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

  首先,在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中,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定义描述为:
  (三十九)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指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其他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系统对受试者保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而制定。

  其次,GCP在第三十六条中大量篇幅强调在临床试验中申办方需进行信息化风险管理,提出申办方应对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系统验证,需针对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完整的使用标准操作规程,强调了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参考条款:
  (三)申办者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通过可靠的系统验证,符合预先设置的技术性能,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并保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系统始终处于验证有效的状态。
  (六)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完整的使用标准操作规程。保证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访问;保存被授权修改数据人员的名单。

  综上所述,我们明显感受到新版GCP积极提倡和鼓励数字化理念和信息化建设,不仅从政策上给从业者指明了方向,而且在数字化体系建设的具体细节上也给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以及参与试验的各利益相关方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可以预见,在新版GCP的指导下,中国临床研究的数字化建设将会迎来大提速,各方对于临床研究数字化的接受程度也将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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