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0
很多从事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朋友都会遇到这样一个共同的问题:自己的产品刚刚被列入到《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里去之后,是否就可以不提供任何有关临床方面的材料了呢?最常见的问题是,在注册的时候还需要另外提交一份临床评价方案吗?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审评实践来看,答案是十分清楚的,并不需要。但是需要澄清的一个常见的错误认识就是,“免于临床试验”的意思是免除的是前瞻性的、多中心的临床试验部分,并不是说这个产品可以不做任何临床评价,只不过临床评价的方式由原来的“自行开展临床试验”变为了现在的“与其他已经批准的产品进行比较”,因此有关临床评价的相关文件仍然需要提交,但是临床评价方案并不在必须提供的范围之内。

临床评价资料所必需的法定内容
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在该目录中的产品需要提供的临床评价资料除了一般的临床总结之外还需要提供两个文件:一个是对照项目之间的比较资料,即逐一列出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检测方法、性能参数以及样本需求,并且说明其全部满足了目录中相应项目的豁免条件;另一个是临床评价报告,在其中应当包括描述性的比较分析以及相应的性能数据,例如通过申报产品与已经上市的同类产品同时检测不少于200个临床标本来计算Kappa值以验证两者的一致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以直接参考上述的技术指导原则即可不需要另外单独提交临床评价方案。
资料准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尽管不需要提交临床评价方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事先确定样本的选择、金标准的匹配以及统计方法等问题:金标准应该选用三甲医院公认的检测手段,例如传染病试剂用PCR、生化项目使用已经上市的主要产品,并且样本类型要包括弱阳性和强阳性样本、阴性样本以及各种干扰物(溶血、高血脂、黄疸等等),阳性比例不能低于25%,否则临床评价报告很容易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另外在比较的时候要注意看最新的目录版本,因为2023年的目录相比起2021年的版本增加了25个常见的试剂,在进行比较的时候很可能会遇到问题。
免除临床目录中的IVD产品的临床相关的资料需要按照如下表格的要求来提供:
|
资料类型 |
是否需提交 |
备注说明 |
|---|---|---|
|
临床评价方案 |
否 |
企业内部留存即可,无需报送审评中心 |
|
临床综述 |
是 |
简述产品临床定位、同品种国内上市情况 |
|
与目录对应项对比资料 |
是 |
逐条比对预期用途、方法、性能,证明符合豁免条件 |
|
临床评价报告(含比对数据) |
是 |
参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撰写 |
从总体上看,进入免临床目录的IVD产品的注册,临床评价的重点就是“比同质、证性能”,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只需要做好比较材料以及评价报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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