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

新版gcp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影响有哪些?新旧版本变化值得关注的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

  NMPA官网于2020年4月26日公布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修订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预计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本的GCP内容对比03版大约9,000字左右的内容,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变化吗?对新版GCP的结构调整和内容进行了剖析,欢迎大家讨论。

  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实施“有法可依”的效果

  1、突出主体,突出重点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同时明确规定了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因为这些试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或者受试者有权遭受意外严重伤害。

  有九种类型的文件应由伦理委员会审查,其中明确包括招募参与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参与者的其他书面资料,以及包含参与者补偿信息的文件,同时强调应优先考虑参与者的权益。

  回应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直接表现在伦理审查对试验方案安全性和受试者权益相关文件的审查力度增加,研究者对患者知情同意的过程更细致等方面。主办单位彻底落实免费提供临床试验药物给受试者,并承担所有临床试验相关的测试费用。

  第三版GCP中相应的第三章被命名为“主体权益保障”,它的内容同样也是对伦理委员会这个重要角色的组成、职责和权力的阐述,与第三版GCP中的主体权益保障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这一章节名称的改变,结合新版GCP多处出于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文本化修改,可能反映出新GCP希望强调受试者权益保护贯穿于临床试验全过程,伦理委员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而又不是唯一的作用,申办者和研究者一样,必须具有明确的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

  自然,新GCP这样设置的章节名称也可能仅仅是根据ICH-GCPE6(R2)第三章IRB/IEC的设置而来,并没有什么深意。

  还值得注意的是,新版GCP明确指出,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提交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这些记录应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而03版中有关会议和决议的书面记录的保存时间较长,比ICH-GCPE6(R2)规定的3年更长。

  2、强化标本的规范化采集管理

  新GCP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进行与实验无关的生物样本测试(例如基因等),这是由伦理委员会同意的。在临床试验结束后继续保存剩余标本或今后可能使用这些标本等情况,应由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说明保存时间、数据保密问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与其他研究者共享数据和样本等"。该问题的提出可能与前两年有多家企业参与到人类遗传资源泄漏的机构没有任何关系,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不规范采集和传递标本的事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从时间上看,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98年就转发施行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也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我国,如何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受到各国的关注。

  具体表现在临床试验领域,对于有外资背景的发起人或CRO等参与临床试验的机构,取得遗传办审查合格的批件是项目通过伦理审查的重要前提。该规范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遗传办对于外资参与临床试验的审批工作将更加谨慎,项目启动后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采集样本对象的知情同意程序也将更加规范。

  3、精简目录-向国际靠拢

  新版GCP目录章节比03年的目录结构从13章减少到9章。本论文在保留与临床试验过程中重要角色相关的一般规则和研究者、执行者等内容的基础上,对多个章节进行了删减整合。

  2017中国加入ICH提出了“有条件加入ICH的申请”,这意味着中国的法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个缓冲时间,才能逐步达到ICH的所有要求,而新版GCP的目录结构与ICH-GCPE6(R2)的设置非常接近,或许也是标准慢慢接近的一个表现。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术语章节位置大大提前了。第03版GCP中,术语部分内容出现在第十三章附则中,用来解释规范的术语含义说明共19条。新的GCP中,术语和定义部分的内容被提前到了第二章,删除了“知情同意”、“协调研究者”和“监督人”等词汇,同时又增加了“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弱势对象”和“直接查询”等词汇,部分术语的定义有较明显的直接从ICH-GCPE6(R2)术语表中翻译出来的痕迹。

  本术语前段的排版,可以直接帮助读者在充分理解规范所涉及的词语的基础上,更好地理解后面大量出现的各类条文。

  效果二:更多测试对象招募能力,提倡“与时俱进”部署数字化系统。

  4、研究人员能否进入足够多的研究对象更加重要

  新GCP第十七条中有“研究者有能力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时间内按试验方案入组足够多的受试者”,见此或许不少CRA和CRC颇有感触,想起自己负责的中心被分配到了大量的入组指标,但可能由于方案入组条件比较苛刻、中心病人较少或研究人员出诊太忙等原因,中心入组人数迟迟不能达到规定的数量,更为自己的入组目标而感到烦恼。

  第17条的写入意味着许多中心在临床试验结束后,实际入组人数与方案预期人数有较大差距,这一问题已引起重视,这对于保证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无疑是一件好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研究者根据方案入组对象的能力进行评估。

  所以这个规范真的可以帮助解决中心分组慢速分组的困难吗?现在似乎还没有一种比较直观、量化的方法来评价小组的能力,也许多数研究者按照计划来评价小组的能力仍然是在小组正式启动之后,经过申办方的统计分析,每个中心每月的小组人数才能比较直观地反映出来。

  5、重视使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质量

  新GCP第三十六条对主办单位所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可验证性、完整操作流程培训、给予修改权限、数据安全等问题作了规范说明,明确规定数据修改过程应有完整记录,强调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原稿对临床试验数据从纸型载体向系统集中管理发展的过程中,用“计算机化”一词来形容,在高质量要求的临床试验中,采用数字化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

  本部分与03版相比,属于完全新增内容,但更多是由于在我国临床试验初期使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较少。近几年的临床试验对于EDC系统的使用已经非常广泛,很多代理商和CRO公司针对自己家的EDC系统编写了完整的SOP,数据录入、修改过程在项目初期就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对有经验的数据录入人员来说,电子数据管理系统这一部分的内容增加并不是一个需要重新学习的陌生规范,操作人员应更加关注SOP的严格执行,以确保数据的高质量。

  总之,电子数据管理系统部分内容的增加更像是新GCP顺应当今数字化技术发展趋势,在其规范中加入了“与时俱进”的规范成文。

  最终

  就结构和内容两方面的变化综合来看,新版GCP针对近年来临床试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03版定义不够明确的地方作了强调性说明,对没有相关内容的部分作了成文规范,要求临床试验各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切实提高临床试验质量。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站点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本站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
北京飞速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产品政策与法规规事务服务,提供产品注册申报代理、临床合同(CRO)研究、产品研发、GMP质量辅导等方面的技术外包服务。

相关推荐

ONE-STOP SERVICE

一站式服务
在线留言

免费赠送3万家医疗器械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