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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gcp和2003老版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21-04-30  浏览:

  2020年4月23日,国家药监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版的GCP。新版GCP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沿用十余年的2003版GCP即将告别历史舞台。现在我们就把新旧两版GCP进行对照,以2020版GCP为参照,看一下两者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2020版GCP中针对试验方案,分基本信息、背景资料、试验设计、入排、受试者的治疗、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要求。而2003版GCP则是概述临床试验方案的大框架要求,缺乏对于细节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2020版GCP和2003版GCP具体是怎么表达的吧!

2020新版gcp和2003老版的区别与联系

  01 概述

  2003版GCP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七章 监察员的职责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九章 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
  第十三章 附则

  2020版GCP
  第一章 总则(与03版第一章对应)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与03版第十三章对应)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与03版第三章对应)
  第四章 研究者(与03版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相关章节对照)
  第五章 申办者(与03版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相关章节对照)
  第六章 试验方案(与03版第四章、第九章相关章节对照)
  第七章 研究者手册(与03版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对照)
  第八章 必备文件管理(与03版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对照)


  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较03版该条添加了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较03版第三条的表述“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减少了以非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与03版该条相同)

  第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与03版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相比,强调收益-风险比与受试者权益保护)

  第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新增内容)

  第五条 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新增内容)

  第六条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新增内容)

  第七条 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新增内容)

  第八条 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新增内容)

  第九条 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第十条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新增内容)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03版已有)

  (二)临床试验的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与临床试验有关要求、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四)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指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

  (五)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03版已有)

  (六)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03版已有)

  (七)申办者,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03版已有)

  (八)合同研究组织,指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03版已有)

  (九)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包括患者、健康受试者。

  (十)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可以看出来2020版GCP较2003版GCP更重视受试者权益保护,在接下来的临床试验工作中对于知情同意与知情同意书该部分的监察应更加重视。)

  (十一)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03版已有)

  (十二)公正见证人,指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可以看出来2020版GCP较2003版GCP更重视受试者权益保护,进行知情同意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对于适用公正见证人的情况应加以注意)

  (十三)监查,指监督临床试验的进展,并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行动。

  (十四)监查计划,指描述监查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的文件。

  (十五)监查报告,指监查员根据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在每次进行现场访视或者其他临床试验相关的沟通后,向申办者提交的书面报告。

  (十六)稽查,指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3版已有)

  (十七)稽查报告,指由申办者委派的稽查员撰写的,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估报告。

  (十八)检查,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检查可以在试验现场、申办者或者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场所进行。(03版已有)

  (十九)直接查阅,指对评估药物临床试验重要的记录和报告直接进行检查、分析、核实或者复制等。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以及避免泄露申办者的权属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十)试验方案,指说明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的文件。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该内容也可以在其他参考文件中给出。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订版。(03版已有)

  (二十一)研究者手册,指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03版已有)

  (二十二)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向申办者报告的记录受试者相关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03版已有)

  (二十三)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要求。(03版已有)

  (二十四)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03版已有)

  (二十五)对照药品,指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其他研究药物、已上市药品或者安慰剂。

  (二十六)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03版已有)

  (二十七)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03版已有)

  (二十八)药物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药品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者非期望的反应。试验用药品与不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二十九)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目前对于SUSAR的关注促使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对于此类不良反应进行重点收集及汇报)

  (三十)受试者鉴认代码,指临床试验中分配给受试者以辩识其身份的唯一代码。研究者在报告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数据时,用该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以保护其隐私。

  (三十一)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缩微胶片、照相底片、磁介质、X光片、受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源文件包括了源数据,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三十二)源数据,指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的所有信息,包括临床发现、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三十三)必备文件,指能够单独或者汇集后用于评价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和试验数据质量的文件。

  (三十四)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例如:因为心电图由热敏纸打印,故将复印件由研究者签署姓名及日期后存档)

  (三十五)质量保证,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性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十六)质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的技术和活动。

  (三十七)试验现场,指实施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

  (三十八)设盲,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者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一般指受试者不知道,双盲一般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以及数据分析人员均不知道治疗分配。(03版已有)

  (三十九)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指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其他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系统对受试者保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而制定。(03版中未涉及此概念,但ICH GCP中已作相关定义与规定,可参考。由于目前临床试验较十几年前电子系统使用已经极为普遍,因此新版GCP针对电子系统相关内容也进行了定义及要求)

  (四十)稽查轨迹,指能够追溯还原事件发生过程的记录。

  04 第三章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内容

  2020版GCP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基本医疗,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意书内容以外的资料和信息。

  (五)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六)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七)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八)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九)伦理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或者备案流程,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十一)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十二)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十三)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

  (十四)伦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2003版GCP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2020版GCP中伦理委员会部分未体现SAE报告,但在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安全性报告内容中做出了相同的详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伦理委员会组成:

  2020版GCP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的主管单位发生了变化)

  (二)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学和科学等方面的问题。(03版GCP未强调伦理委员的培训情况)

  (三)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其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审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

  (四)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意见的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议的审查和讨论,包括了各类别委员,具有不同性别组成,并满足其规定的人数(该处未对人数做出具体规定,03版GCP规定不少于5人)。会议审查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五)投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的委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

  (六)伦理委员会应当有其委员的详细信息,并保证其委员具备伦理审查的资格。

  (七)伦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伦理审查所需的各类资料,并回答伦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八)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相关专家参与审查,但不能参与投票。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研究者、申办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伦理委员会提供其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委员名单。

  2003版GCP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伦理委员会文件及程序

  2020版GCP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执行:

  (一)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组建和备案的规定。

  (二)伦理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审查的程序。

  (三)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的程序。

  (四)对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采用快速审查并同意的程序。

  (五)向研究者及时通知审查意见的程序。

  (六)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复审程序。

  2003版GCP

  无

  05 第四章 研究者

  研究者及研究机构的资质&要求

  2020版GCP

  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2020版新增要求)

  (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

  (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2020版新增要求)

  (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2020版新增要求)

  (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六)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的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2020版新增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必要条件: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

  (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

  (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2020版新增要求)

  (五)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采取措施实施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2020版新增要求)

  (六)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2020版新增要求)


  2003版GCP

  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 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研究者对于受试者的医疗处理:

  2020版GCP

  第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的医疗处理:

  (一)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

  (二)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研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受试者,并关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者安全的合并用药。

  (三)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参加试验的情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

  (四)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2003版GCP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

  2020版GCP

  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2020版新增要求)


  2003版GCP

  无相关规定

  研究者遵守研究方案

  2020版GCP

  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

  (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

  (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研究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使用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

  2003版GCP

  第二十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07 第六章试验方案

  2020版GCP

  第五十七条 试验方案通常包括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资料、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实施方式(方法、内容、步骤)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试验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般包含:

  (一)试验方案标题、编号、版本号和日期。

  (二)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申办者授权签署、修改试验方案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

  (四)申办者的医学专家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地址和电话。

  (五)研究者姓名、职称、职务,临床试验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六)参与临床试验的单位及相关部门名称、地址。

  第五十九条 试验方案中研究背景资料通常包含:

  (一)试验用药品名称与介绍。

  (二)试验药物在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中与临床试验相关、具有潜在临床意义的发现。

  (三)对受试人群的已知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

  (四)试验用药品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方法及治疗时程的描述,并说明理由。

  (五)强调临床试验需要按照试验方案、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六)临床试验的目标人群。

  (七)临床试验相关的研究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和数据来源。

  第六十条 试验方案中应当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目的。

  第六十一条 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试验设计,试验设计通常包括:

  (一)明确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

  (二)对照组选择的理由和试验设计的描述(如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设计),并对研究设计、流程和不同阶段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三)减少或者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的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

  (四)治疗方法、试验用药品的剂量、给药方案;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包装、标签。

  (五)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预期时长和具体安排,包括随访等。

  (六)受试者、部分临床试验及全部临床试验的“暂停试验标准”、“终止试验标准”。

  (七)试验用药品管理流程。

  (八)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

  (九)明确何种试验数据可作为源数据直接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第六十二条 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内容。

  第六十三条 受试者的选择和退出通常包括:

  (一)受试者的入选标准。

  (二)受试者的排除标准。

  (三)受试者退出临床试验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 受试者的治疗通常包括:

  (一)受试者在临床试验各组应用的所有试验用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给药方案、给药途径和治疗时间以及随访期限。

  (二)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的合并用药(包括急救治疗用药)或者治疗,和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治疗。

  (三)评价受试者依从性的方法。

  第六十五条 制定明确的访视和随访计划,包括临床试验期间、临床试验终点、不良事件评估及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效性评价通常包括: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

  (二)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

  第六十七条 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

  (二)详细描述安全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

  (三)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和报告程序。

  (四)不良事件的随访方式与期限。

  第六十八条 统计通常包括:

  (一)确定受试者样本量,并根据前期试验或者文献数据说明理由。

  (二)显著性水平,如有调整说明考虑。

  (三)说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统计假设,包括原假设和备择假设,简要描述拟采用的具体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软件。若需要进行期中分析,应当说明理由、分析时点及操作规程。

  (四)缺失数据、未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

  (五)明确偏离原定统计分析计划的修改程序。

  (六)明确定义用于统计分析的受试者数据集,包括所有参加随机化的受试者、所有服用过试验用药品的受试者、所有符合入选的受试者和可用于临床试验结果评价的受试者。

  第六十九条 试验方案中应当包括实施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第七十条 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该试验相关的伦理学问题的考虑。

  第七十一条 试验方案中通常说明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数据管理与采集所使用的系统、数据管理各步骤及任务,以及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如果合同或者协议没有规定,试验方案中通常包括临床试验相关的直接查阅源文件、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财务和保险。


  2003版GCP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08 第七章 研究者手册

   2020版GCP

  第七十三条 申办者提供的《研究者手册》是关于试验药物的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资料的汇编,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研究者手册目的是帮助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试验方案,帮助研究者理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的基本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的观察和监测。

  第七十四条 已上市药品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已充分了解其药理学等相关知识时,可以简化研究者手册。可应用药品说明书等形式替代研究者手册的部分内容,只需要向研究者提供临床试验相关的、重要的、以及试验药物最近的、综合性的、详细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申办者应当制定研究者手册修订的书面程序。在临床试验期间至少一年审阅研究者手册一次。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的研发步骤和临床试验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信息,在研究者手册更新之前,应当先告知研究者,必要时与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申办者负责更新研究者手册并及时送达研究者,研究者负责将更新的手册递交伦理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研究者手册的扉页写明申办者的名称、试验药物的编号或者名称、版本号、发布日期、替换版本号、替换日期。

  第七十七条 研究者手册应当包括: (一)目录条目:保密性说明、签字页、目录、摘要、前言、试验药物的物理学、化学、药学特性和结构式、非临床研究(非临床药理学、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人体内作用(人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市使用情况)、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注意事项、参考资料(已发表文献、报告,在每一章节末列出)。 (二)摘要:重点说明试验药物研发过程中具重要意义的物理学、化学、药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和临床等信息内容。 (三)前言:简要说明试验药物的化学名称或者已批准的通用名称、批准的商品名;试验药物的所有活性成分、药理学分类、及其在同类药品中的预期地位(如优势);试验药物实施临床试验的立题依据;拟定的试验药物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前言中应当说明评价试验药物的常规方法。 (四)在研究者手册中应当清楚说明试验用药品的化学式、结构式,简要描述其理化和药学特性。说明试验药物的贮存方法和使用方法。试验药物的制剂信息可能影响临床试验时,应当说明辅料成分及配方理由,以便确保临床试验采取必要的安全性措施。 (五)若试验药物与其他已知药物的结构相似,应当予以说明。 (六)非临床研究介绍:简要描述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研究发现的相关结果。说明这些非临床研究的方法学、研究结果,讨论这些发现对人体临床治疗意义的提示、对人体可能的不利作用和对人体非预期效应的相关性。 (七)研究者手册应当提供非临床研究中的信息:试验动物的种属、每组动物的数目和性别、给药剂量单位、给药剂量间隔、给药途径、给药持续时间、系统分布资料、暴露后随访期限。研究结果应当包括试验药物药理效应、毒性效应的特性和频度;药理效应、毒性效应的严重性或者强度;起效时间;药效的可逆性;药物作用持续时间和剂量反应。应当讨论非临床研究中最重要的发现,如量效反应、与人体可能的相关性及可能实施人体研究的多方面问题。若同一种属动物的有效剂量、非毒性剂量的结果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则该结果可用于治疗指数的讨论,并说明研究结果与拟定的人用剂量的相关性。比较研究尽可能基于血液或者器官组织水平。 (八)非临床的药理学研究介绍:应当包括试验药物的药理学方面的摘要,如可能,还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在动物体内的重要代谢研究。摘要中应当包括评价试验药物潜在治疗活性(如有效性模型,受体结合和特异性)的研究,以及评价试验药物安全性的研究(如不同于评价治疗作用的评价药理学作用的专门研究)。 (九)动物的药代动力学介绍: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在所研究种属动物中的药代动力学、生物转化以及分布的摘要。对发现的讨论应当说明试验药物的吸收、局部以及系统的生物利用度及其代谢,以及它们与动物种属药理学和毒理学发现的关系。 (十)毒理学介绍:在不同动物种属中相关研究所发现的毒理学作用摘要应当包括单剂量给药、重复给药、致癌性、特殊毒理研究(如刺激性和致敏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致突变性)等方面。 (十一)人体内作用:应当充分讨论试验药物在人体的已知作用,包括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剂量反应、安全性、有效性和其他药理学领域的信息。应当尽可能提供已完成的所有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摘要。还应当提供临床试验以外的试验药物的使用情况,如上市期间的经验。 (十二)试验药物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信息摘要,包括药代动力学(吸收和代谢,血浆蛋白结合,分布和消除);试验药物的一个参考剂型的生物利用度(绝对、相对生物利用度);人群亚组(如性别、年龄和脏器功能受损);相互作用(如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和食物的作用);其他药代动力学数据(如在临床试验期间完成的群体研究结果)。 (十三)试验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当提供从前期人体试验中得到的关于试验药物(包括代谢物)的安全性、药效学、有效性和剂量反应信息的摘要并讨论。如果已经完成多项临床试验,应当将多个研究和亚组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汇总。可考虑将所有临床试验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所有被研究的适应症)以表格等形式清晰概述。应当讨论适应症或者亚组之间药物不良反应类型及发生率的重要差异。 (十四)上市使用情况:应当说明试验药物已经上市或者已获批准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从上市使用中得到的重要信息(如处方、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不良反应)应当予以概述。应当说明试验用药品没有获得批准上市或者退出上市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十五)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应当对非临床和临床数据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就各种来源的有关试验药物不同方面的信息进行概述,帮助研究者预见到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临床试验中的其他问题。 (十六)研究者手册应当让研究者清楚的理解临床试验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以及可能需要的特殊检查、观察项目和防范措施;这种理解是基于从研究者手册获得的关于试验药物的物理、化学、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资料。根据前期人体应用的经验和试验药物的药理学,也应当向研究者提供可能的过量服药和药物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处理措施的指导。 (十七)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的内容参考以上要求制定。还应当注明组方理论依据、筛选信息、配伍、功能、主治、已有的人用药经验、药材基原和产地等;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注明其出处;相关药材及处方等资料。


   2003版GCP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09 第八章 必备文件管理

  2020版GCP

  第七十八条 临床试验必备文件是指评估临床试验实施和数据质量的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守了本规范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法规要求。 必备文件是申办者稽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认临床试验实施的真实性和所收集数据完整性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确认均有保存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的场所和条件。保存文件的设备条件应当具备防止光线直接照射、防水、防火等条件,有利于文件的长期保存。应当制定文件管理的标准操作规程。被保存的文件需要易于识别、查找、调阅和归位。用于保存临床试验资料的介质应当确保源数据或者其核证副本在留存期内保存完整和可读取,并定期测试或者检查恢复读取的能力,免于被故意或者无意地更改或者丢失。 临床试验实施中产生的一些文件,如果未列在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管理目录中,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也可以根据必要性和关联性将其列入各自的必备文件档案中保存。

  第八十条 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第八十一条 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始终可以查阅和在试验过程中可以录入、更正报告给申办者的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该数据不应该只由申办者控制。 申办者应当确保研究者能保留已递交给申办者的病例报告表数据。用作源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满足核证副本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临床试验开始时,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双方均应当建立必备文件的档案管理。临床试验结束时,监查员应当审核确认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的必备文件,这些文件应当被妥善地保存在各自的临床试验档案卷宗内。


   2003版GCP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2020版&2003版GCP的对比到此就全部完成啦~~
  作者:梨米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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